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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大纲解析之刑法学
来源:优易学  2011-11-6 17:22:09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资料下载   学历书店

 

  (十一)将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对此予以适当了解。
  (十二)将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原第三款作为第四款,修改为:“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适当了解即可。
  (十三)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是本次修正案的重点之一,应重点掌握。
  增加了受贿罪的主体,即将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离职人员的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纳入进来,突破了在非共同犯罪情况下受贿罪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传统判断,是关于受贿罪立法的一个重大突破,对于惩治犯罪具有极大的意义。笔者以为,今年考查本条的可能性非常高,考生要特别关注。
  (十四)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本条的变化在于将其法定刑修改为两个幅度,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其法定刑,加大了对其惩治力度,考生了解即可。
  四、复习建议
  正如前文所述,本次刑法学的重点体现在三个方面,刑法总则、分则重点罪名、修正案七。对这三个重点应该用不同的方法来掌握。
  首先对于刑法总则,由于其含有一定的理论知识,考生应当在掌握我国刑法规定的基础上了解理论背景;对于分则的重点罪名则是要在掌握其构成要件的基础上注意各个相似罪名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对于修正案部分,其实可以将之并入重点罪名中,之所以将其单独列出来是可以通过修正案的具体表述来把握其变化的部分——通常,这些变化部分也是考点所在。
  笔者建议,考生在复习的时候,应当先通过《指南》掌握基本的知识,同时辅之以《配套练习》加深印象,然后将《考试分析》作为做主观题和最后背诵的范本予以通读。刑法法条、相关司法解释是笔者一直所强调的,此处就不再赘述了。最后要选定一本历年试题分析,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看看出题的规律和答题技巧。在考试前的一段时间,集中精力做几套模拟题测试自己的复习成果,查漏补缺。
  总之,刑法学部分重点突出,结构明确,体系清晰,考生围绕重点对症下药、有的放矢,拿高分应当比较轻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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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sealion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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