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中国选举制度基本原则?
答:选举基本原则有 1)选举权普遍性原则2)选举权平等性原则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4)秘密投票原则。
①选举权普遍性原则:年满18周岁享有政治权利的中国公民都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②选举权平等性原则:每个选民每次选举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个投票权,不承认也不允许任何选举特权,非法限制、歧视选民对选举权的行使。
③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直接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
间接选举: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代表。
④秘密投票原则:选民不署名,亲自书写选票并投入票箱的投票方法。
选民若因文盲、残疾不能书写选票,可以委托他人代写,然后亲自投入票箱、也可另选他人或弃权而无需署名。
12.中国选举制度的有关程序?
答:①选举组织:直接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间接选举由人大常委会主持选举。
②选区划分:可按居住状况、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以便于选民行使权利,便于代表联系选民和接受选民监督为原则。
③代表候选人的提出:民主选举的基础环节,能否充分发扬民主、选好人民代表的关键。
直接选举:选区选民(10人以上联名)、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
●选举委员会汇总提名后,在选举日前15天公布—→选民小组酝酿—→选举日前5天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直接选举的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3 ~ 1倍。
间接选举:代表(10人以上联名)、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
●各级人大主席团汇总提名—→提交全体代表酝酿—→正式确定候选人名单。
选举委员会、人大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代表介绍候选人,但选举日必须停止介绍。
推荐候选人团体也可在选民小组、代表小组介绍候选人,但选举日必须停止介绍。
④投票选举:选民或代表行使选举权的最后环节。
直接选举:选区全体选民的半数参加投票即有效,候选人获得过半数选票即当选(1/4)。
●直接选举的投票工作由选举委员会主持;间接选举的投票由该级人大主席团主持。
间接选举:候选人必须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才能当选。
⑤对代表的罢免、补选:
直接选举的罢免: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罢免决议须报上一级人大常委备案。
间接选举罢免:须经原选举单位过半数的代表通过;若人大闭会期间,须经人大常委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罢免决议须报上一级人大常委备案。
人大代表缺席,由原选区或选举单位补选;间接选举的代表可向选他的人大常委辞职。
⑥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1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概述?
答: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
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政府。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常委的主任或副主任应该由自治民族公民担任。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应由自治民族公民担任(不含自治乡乡长)。
②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
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自治乡无权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批准才能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须报省或自治区的人大常委批准才能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备案。
上级国家机关决议、命令不适合实际情况—→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停止执行。
经国务院批准(前提),可以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15.特别行政区制度概述?
答:①特别行政区自治权:1)行政管理权2)立法权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4)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
特别行政区有立法权,须报全国人大常委备案,但不影响其效力。
②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彼此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全国人大有《基本法》的修改权;全国人大常委有《基本法》的解释权,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
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特别行政区长官、行政机关主要官员。
③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行政长官、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等。
行政长官:对中央人民政府、特别行政区负责,由当地选举、协商产生,国务院任命。
●行政长官条件:1)年满40周岁2)无外国居留权3)在香港居住连续满20年的永久性居民担任。
④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
香港司法机关(各级法院):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院、专门法庭。
澳门司法机关(法院、检察院):初级法院、中级法院、终审法院。(葡′属大陆法系)
⑤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修改基本法议案:1)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2/3同意2)立法会2/3同意3)行政长官同意。
16.中国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特点?
答:①广泛性:1)享受权利的主体十分广泛2)宪法确认并保障的公民的权利与自由范围广泛。
②现实性:公民权利义务的切实可行性,表现为1)实事求是2)规定法律和物质的保障。
③平等性:1)权利的享有上一律平等2)权利和自由平等受司法保护。
④一致性:权利享有与义务履行效果达到个人、国家、集体、社会利益间的平衡(本质)。
涵义:1)公民享有权利,有必须履行义务2)某些权利义务是相结合的,既是权利也是义务3)权利义务在整体上相互促进4)权利享有上附有限条件。
权利义务一致性并不表示不履行义务就不享有权利,享有权利就必须履行义务。
17.公民基本权利:(图解)
反对特权
政治权利和自由 政治自由——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
公民基本权利 宗教信仰自由:自传、自主、自办
公民诉愿权: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取得赔偿权
人身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通信秘密。
社会经济、教育、文化权利:
特定主体权利:
外国人权利:
①平等权:法律的根本属性,其他一切权利实现的基本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基本原则。
平等权涵义:1)守法上平等2)司法上平等3)反对特权。
平等是法律规定的同等对待,并非权利义务对等。
②政治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公民的诉愿权。
选举与被选举权:当家作主直接体现、参与国家管理基本手段、行使国家权利基本形式。
政治自由:言论自由(首要),出版自由,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结社自由。
●言论自由的延伸:出版、集会、游行、示威(来自请愿权)。
●宗教团体、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坚持“自传、自主、自办”的三自原则,因为宗教存在长期性、国际性、民族性、群众性的特点。
●诉愿权: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取得赔偿权。
◆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都有批评权、建议权。
◆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都有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
③人身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通信秘密。
逮捕: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检察机关为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可对身体、物品、住宅进行搜查。
公安、检察机关为国家安全、追查刑事犯罪(民事侵权不可),可对信件内容进行检查。
《1982宪法》第一次写入“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等人格尊严内容。
④社会经济、教育、文化方面的权利:
劳动权:“有劳动能力公民”从事劳动、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
物质帮助权:只要是中国公民,在年老、疾病、丧失劳动力(不含失业)时都可得国家的物质帮助,国家为此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医疗卫生事业。
⑤外国人权利:
外国人不包括享有外交豁免权的外交人员、外国在中国的法人。
1793《法国共和一年宪法》首次规定“政治庇护”,受庇护外国人,不受驱逐或引渡。
庇护权(居留权、政治避难权)涵义:1)受庇护权只给予提出申请要求的外国人2)庇护原因必须出于政治原因(非一般刑事犯罪原因)3)可以同意也可不同意4)受庇护的外国人不受引渡、驱逐、按一般外国侨民对待。
18.国家机关组织、活动原则?
答:国家机关是国家为实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秩序职能而建立起来的特定社会组织形式。国体的性质决定国家机关的性质。
①民主集中制原则:最基本的组织、活动原则。
意志代表方面:全国人大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权限划分方面:最高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等由全国人大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各机关在权限范围内处理国家事务。
中央和地方权力关系方面: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主动性。
国家机关内部关系方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实行集体负责制,国务院、中央军委实行首长负责制。
具体工作方面:中央国家机关的具体决策过程必须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
②法治原则:1)国家机关设立、活动必须符合法律要求2)国家机关作出的决定、命令等的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要求3)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国家机关的行为必须予以纠正。
③责任制原则:中央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决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所产生的结果,都必须承担责任。
《1982宪法》:集体负责制(全国人大及常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个人负责制(国务院及其各部委、中央军委)。
1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①全国人大性质、地位:立法机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②全国人大组成、任期:
全国人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与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代表机关组成方式:地域代表制(主导),职业代表制。
全国人大成员应该来自党的推荐,人数不超过3000名,全国人大常委确定个选举单位代表名额比例的分配。
非常情况下,全国人大常委2/3代表通过,可推迟换届,非常情况结束后1年必须换届。
全国人大每年举行会议时,由全国人大常委召集,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③全国人大职权:
宪法修改、宪法监督实施:
●宪法修改:全国人大常委、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议,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2/3以上通过。
●宪法监督:全国人大(最高)、全国人大常委。
制定、修改基本法律:
选举、决定、罢免国家领导人:
●选举:全国人大常委成员、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决定:国务院成员、中央军委副主席和委员。
●罢免:全国人大主席团、3个以上代表团、1/10以上代表提出,由全国人大主席团提请全体代表半数同意罢免。
最高监督权:听取全国人大常委、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④全国人大各委员会:专门委员会、调查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
●有名委员会(宪法明文列举,任期5年):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科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
●无名委员会(全国人大设立,任期5年):内务司法委员会、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农村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的成员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选举产生。
●专门委员会的成员不一定都是全国人大代表,非代表者无“表决权”。
●香港基本法委员会由全国人大设立,全国人大常委领导,类似专门委员会的常设性委员会。
调查委员会:成员必须是全国人大代表,无一定任期,调查任务完成即予以撤销。
全国人大常委: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立法机关,也须对全国人大负责报告工作。
①全国人大常委组成、任期:委员长、副委员长(连任不得超2届)、秘书长、委员。
任期:全国人大常委,下届人大常委产生后结束 ;全国人大,下届人大第一次会议开始时结束。
成员实行“专职制”,不得担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职务(审计机关除外)。
全国人大开会期间,未经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未经全国人大常委许可,全国人大代表不受逮捕、刑事审判。
②全国人大常委职权:权力有加强、扩大。
宪法解释、宪法修改:
●宪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法定最高机关)、全国大人。
●宪法监督:全国人大的宪法监督权是“经常性”监督权。
立法权、法律解释权:
●全国人大常委有权制定、修改除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可以补充、修改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但有2个限制。
◆2个限制:1)修改不得与基本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2)全国人大有权实施监督、改变、撤销人大常委不适合的修改。
任免权:
●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无权任免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但其余人员有权任免。
●根据中央军委主席提名,决定其他成员的人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任免其他成员。
●有权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监督权:法律监督权、国家机关工作监督权。
●全国人大常委可撤销有关行政法规、决议、命令、地方性法规(不含地方规章)。
●全国人大常委会10人以上联名,可向国务院及其部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质询案。
●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均可在职权范围内向全国人大提出“议案”。
20.国家主席概述?
答:①国家主席的性质、地位:
国家主席对内代表国家机构与国家权力 ;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中国人民。
②国家主席产生:
国家主席任职条件:1)政治上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2)年龄方面年满45周岁。
●道德、声望、学术等属于“非法律性”因素。
全国人大主席团提名—→代表团酝酿协商—→主席团确定正式候选—→全国人大表决。
③国家主席职权:国家主席无个人决策权,须根据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的决定行使职权。
国家主席职权:1)公布权2)任免权3)外交权4)荣典权。责任编辑:sealion19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