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先行宪法的三次修改的内容
(一) 1988年第一次修改内容:
1. 关于私营经济:“引导、监督、管理”
2. 关于土地:删去土地不得出租的规定,增加“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二) 1993年第二次修改内容:
1.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2.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3. 坚持改革开放
4. 增加了“中国GCD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5. 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形式确定下来。
6. 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7. 将县级人大的任期改为5年。(乡级仍然为3年)
(三) 1999年第三次修改内容:
1. 序言部分:
1) 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作用初级阶段。
2) 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作用道路
3) 邓小平理论指引下。
4) 发展社会作用市场经济。
2. 其他部分:略
责任编辑:小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