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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法律硕士全国联考综合课法理学试题
来源:优易学  2011-10-4 11:36:35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资料下载   学历书店

四、分析题:(本题10分)
结合给定的材料,分析法律的分类以及不同作用之间的相互关系
材料一:
《管子. 七臣七主》:“法者所以兴力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 
材料二: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论述私有制社会中政府的职时皆指出:“政府的监督劳
动和全面干涉包括两个方面:既包括执行由一切社会的性质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又包括由政府同人民大众相对立而产生的各种特殊职能。”
    材料三:
   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指出,“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
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维持下去。”
 
〔答案要点〕法律的作用是指法律对人们的行为、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发生的影响。一
切社会法律的用都可以有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之分;法律的规范作用是从法律的
特征角度出发来解释的法律作用,而法律的社会作用是从法律的本质和目的这一
角度出发来解释的法律的作用。
    (2)法律的规范作用和法律的社会作用是相辅相成的,它们之间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法律的规范作用是手段,法律的社会作用是目的;材料1实际上涉及到了法律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我们可以理解为:法律是通过发挥其“令人知事”和“规矩绳墨”等规范作用来实现其“兴功惧暴”和“定分止争”的社会目的。
    (3)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的论述表明,在阶绷寸立社会中,法律的社会作用又可以分为维护阶级统治的作用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两个方面,“执行由政府同人民大众相对而产生的各种特殊职能”是指法律维护阶级统治的作用,而“执行由一切社会的性质产生的公共事务”是指法律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
    (4)材料3表明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两种作用虽有区别,但是在
本质上并不矛盾,法律只有在很好地执行了社会公共事务的前提下,才能更好地实现其维持阶级统治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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