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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法律硕士全国联考综合课法理学试题
来源:优易学  2011-10-4 11:23:27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资料下载   学历书店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有二至四个是符合试题要求的。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

1、执法的主要原则包括( )
  A.依法行政原则
  B.平衡原则
  C.讲求效能原则
  D.发展原则
【答案】 AC
〔考点〕  执法的原则
    【考点分析】   执法的主要原则包括:依法行政原则、合理性原则、效率原则。依法行政原则的具体含义是指:a、执法的主体合法;b、执法的内容合法;c、执法的程序合法。合理性原则是指执法机关、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特别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合理、公正,符合法律的精神和目的,与社会生活的常理一致。效率原则就是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在对社会实行组织和管理的过程中,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必须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效能,以最小的投入取得最大的行政效率和效益。

2、下列选项中,可以成立的表述是(    )。
    A.法律条文是表示法律规则的形式
    B.正当防卫不属于法律责任减轻与免除的条件
    C、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第一次将法律划分为公法与私法
    D.法不溯及既往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权利
【答案】 ABCD
[考点] 法律规则、正当防卫、法律体系划分、法的溯及力等综合知识
【考点分析】   法律规则是内容,法律条文是形式。法律规则的完整的内容,往往通过多个法律条文加以表达。法律责任中的无责指的是行为人虽然事实上或形式上违反了法律,但由于其不具备法律应负责任的要件的要求,因而没有且不承担法律责任。例如:不可抗力、紧急避险、正当防卫、行为主体没有责任能力。正当防卫是法定的不负责任的情形,定性为正当防卫的行为无须承担法律责任,因而不存在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的问题。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首次提出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后来的《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将这种划分进一步确定为正式的法律分类。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没有适用效力,其例外是采用“从旧兼从新”原则。从保护公民权利和自由出发,法不溯及既往已成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一个原则。

3、关于普通法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普通法是英国在11世纪后逐渐形成的一种判例法   
    B.普通法是指针对一般人、一般事在全国普遍适用的法律   
    C.普通法是指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D.普通法是调整某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
【答案】 AB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普通法的内涵
【考点分析】   普通法与衡平法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一种特有的法的分类形式。普通法形成于11世纪,是由普通法院根据判例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它针对一般人、一般事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由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制定法。判例法是英美法系主要的法律法律表达方式。它一般是指,某一法院判决中所隐含的法律原则或规则对其它法院以后的判决具有一种先例的约束力和说服力。其存在的基础是“遵循先例”。“遵循先例”也是普通法最基本的原则,

4、下列选项可以成立的有(    )。
    A.张某参加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行为属于守法行为  ,
    B.李某阅报时针对某影星的偷税行为,对邻居张大爷说该影星将被判5年有期徒刑,这体现了法律的评价作用
    C、人民检察院根据群众检举对王局长的受贿行为进行侦查的行为属于国家法律监督
    D.方律师在为一件产品致人伤害案代理时指出,1年前该法院在审理一起类似案件时没有判予精神损害赔偿,所以本案也不应该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方律师的这一思维方式属于演绎推理
【答案】 AC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守法、法律规范作用、法律监
督、法律推理等综合知识
〔解析〕  守法包括三层含义,不违法是守法的低层次要求,按照法律的规定实
施行为是中层要求,而积极主动行使法律权利、实施法律是守法的高层次要求。
法的规范作用是法本身的作用或是指法的专门作用。法的规范作用包括:(一)指引作用:是指法律规范对本人行为的导向作用;  (二)评价作用:法律作为人们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三)预测作用:人们可以根据法律预先估计相互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从而对自己的行为做出合理的安排;(四)强制作用:法律可以用来制裁、强制、约束违法犯罪行为;(五)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律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国家监督的体系包括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属于司
法监督,属于国家法律监督的范畴。法律推理是指以法律和事实两个已知的条件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结论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形式逻辑又称分析推理,就是运用形式逻辑进行推理。它包括演绎、归纳、类比推理。演绎推理 就是著名的三段论推理即从一般到特殊的推理。大前提:可以适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小前提:经过认定的案件事实;结论:即判决或裁定(具有法律效力的针对个别行为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律规则和原则是围绕法律概念展开的;案件事实是经过调查,符合概念的行为或事件;结论是法官将两者结合做出的判断;归纳推理是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当法官处理案件时,手边没有合适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供适用,但是从一系列早期的判例中可以总结出可适用的规则和原则,法官就按照先例的规则处理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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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虫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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