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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法律硕士复习指导之《法制史》复习试题精选二
来源:优易学  2011-11-27 9:21:51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资料下载   学历书店

  第七章 中国法制史立法继承发展关系

  1.《九章律》参照秦法,在《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6篇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厩律》3篇而成。
  2.《魏律》(《曹魏律》)在继承汉律基础上又进行了较大的改革,表现为:
  (1)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2)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
  (3)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
  3.与魏律相比,《晋律》(《泰始律》)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律总则的内容。
  4.经张斐,杜预注解后的《晋律》也称为“张杜律”;南朝沿用与删改《晋律》,因循守旧。
  5.《北魏律》前两篇为刑名,法例(相当于刑律总则),是根据汉律,参酌魏晋律,经过“综合比较,取精用宏”而制定的著名法典。
  6.《北齐律》规定了“重罪十条”,第一篇为名例(相当于刑律总则),在中国封建法典发展史上起着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对隋唐时期的封建立法也具有十分重大的影响。
  7.《开皇律》以《北齐律》为基础,第一篇为名例(相当于刑律总则),较以往的封建法典都有较大的改革:1.篇章体例定型化;2.五刑法定化3.区分公罪与私罪;4.明确规定“八议”制度;5.确立“十恶”罪。
  8.《大业律》与《开皇律》相比较,体例由12篇增至18篇,内容上删除“十恶”条款,减轻某些犯罪的处刑。
  9.《武德律》以《开皇律》为基础制成;《永徽律疏》修订后颁行天下,称为《开元律疏》。
  10.《宋刑统》在内容上沿袭《唐律疏议》,体例上取法于唐末五代的《大中刑统》和《大周刑统》,成为一部综合性的封建成文法典。
  11.《大元通制》体例模仿唐宋旧律,第一篇为名例(相当于刑律总则),分制诏,条格,断例,别类四部分。
  12.《大明律》一改唐宋旧律的传统体例,形成了以名例,吏,户,礼,兵,刑,工等七篇为构架的格局。
  13.明太祖朱元璋亲自督导编制的《大诰》虽说取法于西周时期周公训诫臣民的《尚书?大诰》,但仍可视为具有创造性的立法成果,是明朝具有特别法性质的重刑法令和案例。
  14.明初不尚例的单独使用;明孝宗弘治年间,刑部删定《问刑条例》,使之成为正式法律,尔后开始出现了律例并行的局面;至万历年间,始将律例合编为一书,律为正文,例为附注,称《大明律集解附例》,从而开律例合编的法典编纂先例,并影响了清朝。
  15.《明会典》乃是模仿《唐六典》的制作,以六部官职为纲,分述各行政机关职掌和事例,颇具行政法典的特征。
  16.《大清律集解附例》是清朝第一部完整的成文法典,其体例,条文都沿用明朝旧制,无异于明朝的翻版;它为《大清律例》的制定打下了基础。《大清律例》以《大明律》为蓝本,其结构形式,体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
  17.《大清现行刑律》(1910)是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稍加删改而成的,并附《禁烟条例》和《秋审条例》,其被作为《大清新刑律》(1911)制定完成之前的一部过渡性法典。
  18.《大清新刑律》(1911)分为总则和分则两编,另附《暂行章程》;同《大清律例》和《大清现行刑律》(1910)相比较,《大清新刑律》(1911)在形式上和内容上都有较大的改动,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19.《大清民律草案》(1911)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民法典草案,共分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其中前三编由日本法学家松冈正义等人仿照德,日民法典的体例和内容草拟而成;而后两编则由修订法律馆会同礼学馆起草,带有浓厚的中国封建制度和封建礼教的色彩。
  20.清末商事立法后期(1907年─1911年)的《破产律草案》内容较《破产律》周详,注重对中国传统商事习惯的采用。
  21.清政府于1907年颁行的诉讼法规《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是作为《法院编制法》以及刑事,民事诉讼法颁行前的一部过渡性法规。
  22.1911年通过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宣告废除封建帝制,以美国的国家制度为蓝本,确立了总统制共和政体,规定实行三权分立原则,其成为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的基础。
  23.《中华民国约法》(1914)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有着根本性的区别:1.以根本法的形式彻底否定了《临时约法》所确立的民主共和制度,代之以袁世凯的独裁,成为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2.完全否定和取消了《临时约法》所规定的责任内阁制,实行总统独裁的政治体制;3.取消了《临时约法》规定的国会制,规定设立有名无实的立法院;4.为限制,否定《临时约法》所规定的人民的基本权利提供宪法根据。
  24.《中华民国宪法》(1947)的基本精神与《训政时期约法》(1931)和“五五宪草”(《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36))一脉相承,其本质是蒋介石的个人专制独裁。
  25.《暂行新刑律》(1912)是在《大清新刑律》(1911)基础上稍加删除而成的,因而其篇章体例一如《大清新刑律》(1911),并无改变。
  26.《中华民国刑法》(1928)是以北洋政府《暂行新刑律》(1912)和改定的第二次刑法草案为基础而公布的。
  27.《中华民国民法》(1929-1930)沿袭《大清民律草案》(1911)和北洋政府《民法草案》,采德国民法编制体例结构。
  28.夏,商,周时期的法律称为“刑”;春秋的前中期仍然沿用“刑”或“刑书”;到春秋中后期,新兴地主阶级主张以“平之如水”的“法”来代替“刑”的概念;《法经》第六篇为《具法》,相当于近代法典中的总则部分:“商鞅变法”改法为律;《魏律》(《曹魏律》)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与魏律相比,《晋律》(《泰始律》)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律总则的内容;《大清现行刑律》(1910)改律名为“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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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虫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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