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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联考宪法简答题及答案解析
来源:优易学  2011-10-13 16:09:13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资料下载   学历书店

简答题。
  简述我国选举权的平等原则。 
  1、   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的一般含义
  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个投票权,不承认也不允许任何选民因民族、种族、职业、财产状况、家庭出身、居住期限的不同而在选举中享有特权,更不允许非法限制或者歧视任何选民对选举权的行使。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在选举制度中的具体体现。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与合理差别——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
  中国宪法规定的选举权的平等性并不是指绝对意义上的平等,它着眼于实际民主,从政治、经济与文化发展的实际水平与可能性出发不断提高选举权的平等程度。在理解选举权平等性原则时需要正确理解农村与城市的差距,以及对少数民族选举权的特殊照顾问题,这些具体规定是基于中国的实际情况和特殊的政策需要,虽然没有完全解决选举权价值不平等的问题,但毕竟向实质平等发展了一步。
  3、城乡每一选举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有所区别的实质意义
  第一,在中国,由于农村人口较多,所以目前实行的差别选举有一定的合理性。我国人口构成中,工农比例相差悬殊,如果按照同一标准分配代表名额,农民代表所占的比例就会大大超过工人代表。
  第二,目前的1:4比例对于更高的比例(1:8)来讲,已经有着长足的进步。在我国,人大代表选举一直是按比例原则配置选举权。在对1953年第一部选举法进行修订后,自1980年1月1日起实施的选举法明确规定,选举全国人大代表,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是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8倍,即8:1,而省、县分别为5:1和4:1。 1995年我国第三次修改选举法时,统一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和城镇之比为4:1。
  第三,我国已经在采取措施,争取实行1:1的代表分配机制。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这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程的重要举措。各地也在采取相关措施,例如,江苏部分地区就此进行了积极探索,在现行选举法规定的基础上,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做出了相应调整。其中,扬州市所辖7个县市区,除了2个市区外,其他5个分别将这一比例缩小为3:1和2:1,盐城市射阳县更进一步,将比例调整为1:1,从而在全省率先实现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可以选择应用授课时所讲解的山东淄博选举权平等案件作为说明,该案例更有代表性。)
  附件:2008年真题答案解析
  根据宪法学的基本理论,形成宪法规范的最基本方式是()(2008年专业基础课第20题)
  A。制定
  B。认可
  C。判决
  D。惯例
  [答案及解析] A
  宪法规范的形成一般要通过法定主体依照法定的立宪程序或其他程序来完成。从实践看,宪法规范的形成有制定、认可、判决等。但制定是形成宪法规范的最基本方式,宪法的主体规范都是通过这一形式产生的。
  [备考提示] 宪法的制定方式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由具有制宪权的主体以立宪程序制定,由此产生宪法典或重要的宪法性文件。另一种是以普通的立法程序制定宪法性文件,这些宪法性文件也是宪法规范的组成部分。如选举法、国家机关的具体组织法规、地方自治法规等。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农村群众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的所有权归属于()。(2008年专业基础课第17题)
  A。国家所有
  B。集体所有
  C。个人所有
  D。集体与个人
  [答案及解析] B
  根据宪法第10条第2款的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故选B。
  [备考提示]熟练掌握宪法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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