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李践与沈新同为某村的村民,1988年村里的土地轮换承包时,恰巧两家承包的土地相邻,而且沈新承包的土地地势较低,李践的土地进行排水时,都要流过沈新承包的土地,因二家素来关系和睦,沈新对于李践利用他的土地排水也向来没有异议。1990年5月,李践的儿子李和与沈新的女儿沈栈在学校里发生争执,进而两个人各不相让,从此结了怨。自此,沈新即 不允许李践利用他的土地进行排水,李践好言相求,表示不要为了孩子的事伤了和气,沈新不予理睬。李践请大队干部进行调解,也没有解决问题,无奈只好告到了法院。
问:
本案应如何处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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