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考试

2009年法律硕士联考宪法重点难点主观题练习五(带答案)
来源:优易学  2011-7-24 16:20:57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资料下载   学历书店
  1、分析:特别行政区与单一制的关系。 
  (1)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高度自治权的内容。 
  (2)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是中央通过法律授予的,而不是自身所固有的。 
  (3)特别行政区是一个具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特别行政区政权是直属于中央政府的一个地方政府。考试大
  (4)特别行政区的建立并没有改变我国的单一制国家的性质,而只是丰富了我国单一制的内容。 
  2、分析:特别行政区与我国一般行政区域和民族自治地方比较。 
  (1)三者的共同点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的地方范畴。 
  (2)特别行政区与一般行政区域比较具有高度自治权。 
  (3)特别行政区与民族自治地方比较,相同点都具有自治权,但自治权的程度不同。 
  (4)中央对特别行政区和一般行政区域、民族自治地方的管理不同。 
  3、分析:1982年宪法结构变化的意义。 
  (1)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宪法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在国家机构之前。 
  (2)宪法的核心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3)国家机构的设置、国家权力的存在是为了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 
  (4)宪法是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在这一关系中,公民是第一位的,国家是第二位的。 
  (5)改变我国文化大革命中漠视公民权利的观念。 
  4、简答: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见教材) 
  5、简答:我国公民平等权的基本内容。(见教材) 
  6、简答:我国公民政治权利的基本内容。(见教材) 
  7、简答:我国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内容。 
  (1)宗教信仰自由的含义。 
  (2)宗教信仰自由是个人的私事。 
  (3)宗教不得破坏国家的教育制度。 
  (4)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干涉。 
  (5)承认宗教信仰自由,但反对邪教。 
  8、简答:人身自由的基本内容。(见教材) 
  9、分析:为什么说劳动既为权利又为义务? 
  (1)宪法关于劳动的规定。 
  (2)作为社会权的劳动的意义。劳动权对其他公民权利实现的意义。 
  (3)劳动作为社会义务,既不是义务劳动,也不同于强制劳动,是在国家作为劳动权的义务主体履行了义务后,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所承担的法律义务。同时,社会和国家的存在及发展,有赖于全体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劳动成果。 
  10、分析:为什么说受教育既为权利也为义务? 
  (1)宪法关于受教育的规定。 
  (2)作为社会权的受教育权的意义。人作为人的生活状态,除物质需求外,还需要有精神生活,受教育权就是作为公民精神生活的基础作出的规定。 
  (3)作为义务的受教育的意义。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国家的富强,都有赖于每一个公民的素质。因此,国家有责任要求每一个公民接受一定程度的教育。

责任编辑:小草

文章搜索:
 相关文章
热点资讯
资讯快报
试题排行
热门课程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