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1999年3月,某宾馆因重新装修,需要更换一批新的空调设备。薛某作为宾馆基建处的采购科长负责办理采购事宜。此时,某空调厂的厂长找到薛某,许诺将给予薛某高额回扣,薛某于是代表宾馆与空调厂签订了一份空调设备的买卖合同,空调定价高于同类商品的市场价格。薛某最终从空调厂获得5万元的“辛苦费”。空调安装以后,经常发生故障,宾馆多次接到顾客的投诉,致使宾馆商誉受损,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宾馆在调查中发现了薛某与空调厂的串通行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薛某和空调厂承担责任。
问:
(1)该案中所涉及的行为性质是什么?理由是什么?
(2)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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