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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考研法律硕士刑法案例专项练习试题及答案(二十三)
来源:优易学  2011-2-22 10:56:00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资料下载   学历书店
  [案情]
  被告人李某,男,32岁,某单位汽车司机。被告人李某于2002年8月17日上午11时,同装卸工刘某、王某等三人驾驶解放大卡车由某乡向市里送货。车超速行驶,当开到某乡政府的十字路口时,将前方同方向骑车的季某、韩某连人带车撞出20多米,造成两人重伤(后因抢救不及时,于送医院途中死亡)。被告人见撞人后,为了逃避罪责,非但不停车抢救被害人、保护肇事现场、听候处理,反而继续加速行驶逃跑。一出租车司机看到此情景后,驾车追赶,并示意其立即停车,但李某对此根本不予理会。当跑出大约3公里到市郊一农贸市场附近时,路上的人很多。被告人为摆脱该出租车,只顾逃跑,看到人多也不采取减速等措施,又把路边一骑车带着小孩的母女俩撞出12米多,小孩当即死亡,妇女撞成重伤,同时还撞伤在路边赶集的两位老人(重伤)。后被公安机关在路口设卡堵截。
   [问题]
  (1)被告人李某违章高速行驶将季某、韩某撞死的行为如何定性?
  (2)被告人李某第二次高速行驶,连续撞死、撞伤他人的行为应如何论处?
  (3)如李某在第一次撞人以后,正在犹豫是否应停车救人,而同车的装卸工刘某却极力让李某赶紧逃离现场,则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如何论处?
  (4)假如李某第一次撞人后将季某、韩某搬到车上,行驶一段路程后见四周无人又将该二人搬下车,放到一个僻静的小树林里。后来,该二人因得不到救治而死亡。那么对李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论处?
   [参考答案]
  (1)应构成交通肇事罪。
  (2)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对刘某应当以交通罪的共犯论处(最高法院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第5条第2款)。
  (4)以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并罚。

责任编辑:小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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