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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考研法律硕士民法学精选练习试题及答案解析(三)
来源:优易学  2011-1-5 11:17:23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资料下载   学历书店

★★★★6.甲将乙交自己保管的笔记本电脑卖与不知情之丙,并已交付。乙发现后可以向丙索回,丙只能向甲请求返还不当得利。( )
  【答案】×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不动产让与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动产时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请求受让人返还。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意见》第89条规定,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题中,甲把乙交其保管,(无处分权)的电脑(可流通的动产)卖与(有偿转让)不知情况的丙(丙为善意),并已交付(所有权已经转移),乙发现后也不能向丙要求索回,只能向甲请求返还不当得利,丙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因此,该题表述错误。
  【考生注意】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的重中之重,其基于无权处分产生,涉及的法律关系相对复杂,必须结合实例加以理解。由于理论上对于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如不动产、拾得遗失物、赃物还持有争议,法律又缺乏相应的规定,因此,善意取得的适用应当根据题型以及具体条件灵活掌握。
   7.当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或其他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行为人所采取的必要的防卫措施,称为紧急避险。( )
  【答案】×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区别。正当防卫是指当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或其他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行为人所采取的必要措施是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是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现实或紧急的损害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致人财产损害的行为。该题是正当防卫的定义,结论却是紧急避险,当然答案不正确。
  【考生注意】该题通过定义直接命题,难度系数为零。以后出题会侧重在紧急避险后的责任分配方面。
   ★8.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原则上只能使第三人获得利益,不能使第三人承担义务。( )
  【答案】√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为第三人利益订立合同时应遵循的规则。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是指订约当事人一方不得为自己而是为第三人设立权利,使其获得利益的合同。如有受益人的人身保险合同、有收货人的运输合同或承揽、买卖合同等。顾名思义,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无需征得第三人同意,但是决不能为第三人设定义务,第三人接受,第三人可以享有合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第三人拒绝的,合同也不因此而解除,除非负有条件。因此,该表述是正确的。
  【考生注意】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是一种合同类型,只要掌握其订立规则以及合同的效力即可。
   ★★9.著作权自作品发表之日起产生。( )
  【答案】×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著作权的产生。根据《著作权法》第2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应有著作权”。此为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只要作品创作完成,著作权就产生了,发表只是利用著作权的行为。因此,著作权自作品发表之日产生不符合法律规定,是错误的。
  【考生注意】该题也无难度。对待这些问题,只要把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放在一起,找出不同点,即可解决。
   ★10.不可抗力与正当防卫一样均为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 )
  【答案】√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所谓抗辩事由是指被控侵权的一方在承认损害事实的情况下据以对抗他人方诉讼请求的某种相反事实。抗辩事由成立,行为人即可免责。正当防卫是作为正当理由具有对抗性,不可抗力则是作为外来原因也具有对抗性,故两者都属抗辩事由。因此,本题表述正确。
  【考生注意】此题是最基本的民法知识,无难度。但还必须掌握所有抗辩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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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虫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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