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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法律硕士民法名词解释(5)
来源:优易学  2011-12-14 18:01:01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资料下载   学历书店

    41)本代理:依选任代理人的不同,代理可分为本代理与再代理。本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选任代理人而发生的代理关系。

     42)再代理:依选任代理人的不同,代理可分为本代理与再代理。再代理是指基于代理人为本人选用代理人而发生的代理关系,即代理人为行使代理权,以自己的名义为本人选任代理人而发生的代理关系,故又称转委托或复代理。复代理人仍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不是原代理人的代理人。其权限亦不得超过原代理人。

    43)代理证书:是指明代理资格的法律文书。在书面委托代理中,代理证书是一人发给另一人使其在第三人面前代理他的书面授权。代理证书又称委托证明、授权委托书。在指定代理的情况下,指定单位对代理人指定的书面裁定或裁决,是代理证书的另一种形式。户籍簿和户籍机关有关身份的证明,亦可起到法定代理证书的作用。

    44)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民事行为。它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45)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行为人虽没有代理权,但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法律使该行为发生有权代理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46)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

    47)除斥期间:是指某种权利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其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发生了该项实体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

     48)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49)诉讼时效中断: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50)物权: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物权是同债权相对应的一种财产权。

责任编辑:sealion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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