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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法律硕士民法名词解释(3)
来源:优易学  2011-12-14 17:55:59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资料下载   学历书店

    21)双务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的双方都负有义务的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当事人一方的义务就是他方的权利,因此双务法律行为也可说是双方当事人均享有权利的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行为等。

    22)单务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的当事人一方负有义务,而当事人另一方仅享有权利的法律行为,如增与、使用借贷以及消费借贷等合同行为。

     23)有偿法律行为:是指根据法律行为享有某项权利而必须偿付一定代价的法律行为。例如买卖、租赁等法律行为均为有偿法律行为。

    24)无偿法律行为:是根据法律行为享有权利而无需给付任何代价的法律行为。增与合同、使用借贷合同等法律行为就是以无偿地取得一定的权利为其特征的。 56)诺成性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由要约和承诺所建立。买卖、租赁、承揽等合同行为均属诺成性法律行为。除法律规定或双方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双方意思表示达成协议即发生法律行为的效力。

     25)实践性法律行为: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交付标的物始成立的法律行为,故又称要物法律行为或实践法律行为。例如,增与、借贷等法律行为就是属于实践性法律行为。

     26)要式法律行为:如法律规定某中法律行为必须采用某种形式,这种法律行为就称为要式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当事人必须遵照法律要求的形式,其法律行为方能成立。凡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的民事行为便是无效的。

    27)不要式法律行为:是指法律没有要求特定形式的法律行为。这类法律行为的形式可由双方当事人自由议定。

     28)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明一定条件,把条件的成就作为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终止的根据。也就是说,该种法律行为的生效或失效,决定于将来的一定客观事实的是否发生。

     29)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明一定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终止的根据。由于这种法律行为的生效或失效决定于一定期限的到来,故称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30)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自始当然确定地绝对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责任编辑:sealion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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