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考试

法硕民法融资租赁合同讲解
来源:优易学  2011-6-17 14:11:19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资料下载   学历书店
承租人选定出卖人和租赁物,出租人买得该物并由出卖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承租人支付价金,并根据约定享有返还租赁物或取得租赁物所有权之选择权的合同。
例:甲自己买车,并将车租给丙,此时为买卖+租赁两个合同;出卖人+租赁物均由买受人选择,是两个独立合同;若承租人选择租赁物+出卖人,则为融资租赁一个合同。
1.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享有买受人权利,但不享有买受人义务)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没有约定,根据融资租赁合同性质,享有货物检查权。
3.出租物的所有权及归属:
a.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b.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4.承租人与出租人的权利义务:
a.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b.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c.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d.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租赁合同则不然)
5.租金支付:
a.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b.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

责任编辑:虫虫

文章搜索:
 相关文章
热点资讯
资讯快报
试题排行
热门课程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