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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法律硕士民法辅导之特殊侵权行为
来源:优易学  2011-5-16 14:26:29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资料下载   学历书店
   特殊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加害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1. 企业法人对其工作人员损害的赔偿责任(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工作人员过错)
   2. 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国家机关或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行为人致害行为违法)
   3. 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产品不合格、不合格产品致人损害)(无过错、制造者销售者连带责任)
   4. 从事高危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无过错)
   5. 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无过错)
   6. 建筑物和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推定过错)
   7. 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无过错)
   8. 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无过错)(尽监护义务,可主张减轻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责任编辑:小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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