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概念 1. 民事法律行为 通常简称法律行为,它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是一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法律事实。
2. 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关系总是依据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产生的,其中根据人的意志产生的事实即所谓行为。我国《民法通则》将所有那些“目的在于确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都叫做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以及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但不包括事实行为。
3. 事实行为 凡当事人并无建立、变更和消灭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据法律规定同样能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即被叫做事实行为。侵权行为、违约行为和无因管理等均为典型的事实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 1. 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 任何一个民事行为都是实施该民事行为的民事主体,以特定的法律后果为目的而作出的一种有意志的行为。
2.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这是法律行为区别于其他法律事实的最根本的法律特征。所谓意思表示,就是指表示出来的意志和愿望。民事主体所希望取得一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内心意志,在民法中称为“意思”。通过行为将内心的意思表示于外部则称为“表示”。
3. 依意思表示的内容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赋予民事法律行为以法律上的效力,从本质上看,其实就是确认民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具有了法律上的约束力。
4. 必须是合法行为 民事行为最终能否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还要取决于民事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正是由于被赋予了法律上的效力,所以才得到了国家强制力的保护。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 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 根据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的形式而作的分类。
单方法律行为又称单独行为,是指根据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成立的法律行为,其特点是不需要他人的同意就能发生法律效力。例:遗嘱、放弃继承、捐助财产等行为。
双方法律行为又称对待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为了追求不同的利益或目的而作出不同的意思表示,并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成立的法律行为,其特点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相对性。例:合同。
多方法律行为又称合致行为,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为了追求共同的经济目的作出一致的意思表示,在此基础上成立法律行为。其特点是当事人所追求的经济目的是共同的,因此由他们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的法律效果也是共同的。例:当事人设立合伙组织或法人组织的行为。
2. 有偿法律行为、无偿法律行为 根据当事人双方是否具有对待利益而作的分类。
无偿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得到对方给予的某种利益而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法律行为。例:无偿借用、赠与等。
有偿法律行为是指一方获得对方给予的某种利益必须支付相应代价的行为。例:货物的买卖、房屋租赁等。
通常情况下,民事行为的有偿或无偿,并不会影响其法律效力。但它会影响有些法律行为的属性,如买卖行为只能是有偿的,如果无偿,就成了赠与行为。此外,在民法上,对无偿承担义务的行为人可减轻甚至免除其民事责任;对无偿受让无处分权人出让的财物,即使受让人是善意的,也必须返还原物。
3. 诺成法律行为、实践法律行为 根据行为的成立是否需要标的物的交付而作的分类。
诺成的法律行为是指无须标的物的交付、仅有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行为。其特点在于,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之时起,法律行为就成立。例:货物的买卖、房屋的租赁等行为。
实践法律行为又称要物行为,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例:在小件寄存合同中,只有寄存人将寄存的物品交给保管人时,合同才算成立。
4. 要式法律行为、不要式法律行为 根据法律行为是否要采取一定的方式而作的分类。
要式法律行为是指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方式才能合法成立的法律行为。
不要式法律行为是指法律不要求采用特定形式,当事人可自由选择一种形式就能成立的法律行为。法律行为除了特别规定的外,基本上都是不要式的。
对于一些标的重要或数额巨大的法律行为,法律通常要求当事人必须采取特定的方式实施,否则该行为无效。这主要是为了促使当事人谨慎进行民事活动,使法律关系明确具体并留下可靠证据,防止发生纠纷。例:《担保法》规定房屋抵押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且登记;《继承法》规定除危急情况外,遗嘱人都应立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的遗嘱。
5. 主法律行为、从法律行为 根据法律行为在内容上的主从关系而作的分类。
主法律行为是指不需要有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就可以独立成立的法律行为。例:借款合同,合伙行为等。
从法律行为是指以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为前提的法律行为。从法律行为具有附随性,以主法律行为的存在为前提。在主法律行为不能有效成立时,从行为也不能有效成立。例:相对于借款合同而言,它的保证合同的签订就是一种从行为。
6. 独立法律行为、辅助法律行为 根据行为是否具有独立的实质内容而作的分类。
独立法律行为是指具有产生、变更和终止法律关系的独立内容的行为。一般的法律行为,都是独立的法律行为。
辅助法律行为是指不具有独立内容,仅是辅助其他法律行为生效的法律行为。例:法定代理人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所作出的允许和承认。
7. 双务行为、单务行为 根据行为人是否承担约定义务而作的分类。
双务行为是指各方当事人都必须承担约定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例:买卖、租赁、婚姻等行为。
单务行为是指只有一方行为人承担约定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例:保证,借用等。
这种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明确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先后顺序。在双务行为中,当义务的履行次序不明确时就会发生同时履行的问题;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不能履行的情况时,就可能产生对方的不安抗辩问题。这些在单务行为中都是不存在的。
8. 有因行为、无因行为 根据行为的成立是否以给付原因为要素而作的分类。
有因行为以给付原因为要件。例:买卖、保险等行为。
无因行为不以给付原因为要件,即给付原因存在欠缺时,不影响由此发生的财产行为的成立和有效。例:票据行为。
法律行为的有因和无因表明了原因因素与行为效力之间的联系,这主要是基于如下的立法思想:法律行为基于一定具体目的而实施,如该目的不能实现或受到法律的阻碍,法律行为的效力也将因此受到影响。合同行为是典型的有因行为,例如某人为还赌债而签订合同,因合同的原因“赌债”不受法律保护,所以该合同也不能依法生效。
9. 生前行为、死因行为 根据行为发生效力的时间而作的分类。
生前行为是行为人生前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大多数法律行为属于此类。
死因行为是以行为人的死亡为生效要件的法律行为。如遗嘱、遗赠等行为。
一般说来,生前行为可变更或撤销死因行为,而死因行为则不得变更或撤销生前行为。
案例22:
高广源早年丧妻,膝下有二子一女。1989年3月,高广源立下遗嘱,将家中祖传房产六间平均分给三个子女,并到当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与高广源同住的长子因为自己没有得到全部房产而耿耿于怀,经常以辱骂、冻饿等方式虐待老人。次子虽对老人还算尊故,但也不是十分关心父亲的境况。只有女儿从小就很孝顺,高广源对她特别疼爱。
1995年11月,高广源瞒着长子,在女儿家里当着次子和另外三位邻居的面,立下了录音遗嘱,说废除1989年3月所立的遗嘱,将房屋中的五间都留给女儿,另一间留给次子,不留给长子任何房产。1998年,高广源感到自己将不久于人世,为防止万一,便又瞒着两个儿子,在6月和女儿一起去房产登记机关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将五间房的产权过户给了女儿。同年10月,老人去世。随后,三个子女在房产继承上产生了纠纷。
本案中,高广源所立的录音遗嘱无效,因为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遗嘱人不能以其他形式的遗嘱变更、撤销公证遗嘱。除此之外,遗嘱人可以通过对自己财产的生前处分行为而在事实上撤销公证遗嘱。例如遗嘱人在生前就出卖、赠与、销毁自己在遗嘱中指定由某人继承或受遗赠的某项特定财产,则由于该项财产已不再归遗嘱人所有,不可能再成为遗产的一部分,因此遗嘱中有关处分该财产的那部分内容便失去效力。由此可以看出,生前行为的效力高于遗嘱的效力,本案的情况即属于此。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是指民事主体实施行为时进行意思表示的有效方式。民法确立了“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等原则,普遍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法律行为的方式。但如果法律对行为方式作出了特殊规定,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类:
1. 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是指用谈话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包括当面交谈、电话联系等。其优点是简便易行、直接迅速。但口头形式没有客观记载,一旦发生纠纷,就不容易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口头形式多用于一般小额交易和即时买卖。对数额大、内容复杂或不能即时清结的民事法律行为,则不宜采用。
2. 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用书面文字所进行的意思表示,包括书信、电报、电子数据等。按照《合同法》第11条的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与口头形式相比,书面形式证据明显、记载清楚,可以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确,对于预防争议有很大好处。
3. 推定形式 推定形式是指当事人并不用口头和书面形式进行意思表示,而是直接通过实施某种行为来表示意思。而他人对意思表示的推断通常是根据常识、交易习惯或相互间的默契来作出的。 例:房屋租赁期满以后,出租人仍然接受承租人继续交纳的租金,承租人就可以因此推断出租人已同意延长房屋的租赁期限。
推定方式的缺点在于难以查证,因此一般适用于能即时清结或具有惯例性、延续性的民事法律行为。
4. 默示形式 默示,是指当事人用沉默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它和推定形式不同之处在于,推定是当事人通过作为的形式进行意思表示,而默示是当事人通过不作为的形式进行意思表示。通常情况下,默示是不能作为意思表示的形式的,只有在法律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够作为意思表示的形式。
例: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在这里,未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即默示,就成为接受继承的意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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