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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辅导:表见代理
来源:优易学  2010-1-26 12:04:03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资料下载   学历书店
  【案情】
  原告甲系被告北京顺风公司承建的某皮鞋厂围墙工程的承包人。被告乙受顺风公司的委派是建筑工程的负责人,主要负责工程的质量和进度。为确保工期,2003年1月,乙同意甲雇佣丙到该工地带车运输水及灰料,双方口头商定,丙劳务报酬为每人日工资100元,工程竣工后,由顺风公司负责给付。此后,丙如约履行了相应的义务,顺风公司记工员将乙的工时记录在公司的记工表上,乙也在记工表上签字认可。记工表显示乙工作30天,合款3000元。工程结束后,顺风公司拒绝给付丙劳务报酬,故丙诉至法院,要求雇其施工的介绍人甲给付劳务报酬。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甲给付丙劳务报酬3000元整。调解生效后,甲履行了给丙劳务报酬的义务。2003年6月,甲以合同约定丙的劳务报酬应由受益人顺风公司承担,自己只是中间介绍人,不应承担丙的劳务报酬为由,起诉要求乙及顺风公司共同给付其已垫付的劳务报酬3000元。 
  问:甲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答案与解析】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在无权代理的场合,如果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效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我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有效。”表见代理制度是为维护交易安全而设立的一项制度。构成表见代理,需要行为人与本人之间具有一定的联系,存在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假相,从而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这一假相可以是本人的行为所致,也可以是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表见代理的行为效果直接归属于本人。表见代理一旦成立,本人应对行为人的行为承担如同有权代理的责任。 
  乙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其法律后果由顺风公司承担。所谓职务行为是指行为人担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相关职务,在职务范围内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的经营管理活动,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该行为后果要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顺风公司承建建筑工程,并委派公司的乙为该工程负责人。同时公司又将该工程中的围墙以承包的形式发包给甲。施工过程中,为如期竣工,甲依据乙的提议,雇佣丙带车到工地施工,并与乙达成口头合同,约定工程量和丙的劳务报酬。按照合同约定,由顺风公司记工员记录丙出工天数,乙负责审核签字。由此证明,代表顺风公司工地负责人乙的上述行为系职务行为。其职务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应按合同由顺风公司承担。即丙的劳务费,应依法由顺风公司给付。 
  综上,乙的行为系职务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顺风公司负担,甲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责任编辑:小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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