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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联考试题经典案例(一百三十三)
来源:优易学  2011-5-30 12:49:49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资料下载   学历书店

【案情】
刘某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一等奖。市教委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示,他们将出一期儿童作品专刊,希望刘某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刘某的父亲刘洪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第二年6月,刘某某在该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有刘某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刘某署名,便立即找到杂志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选用,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然而该杂志社称,刘某年仅8岁,还是未成年人,还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署名;杂志社发表刘某的作品是教委对其成绩的肯定,没有必要支付稿酬。

【问题】
1.根据我国法律,刘某是否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2.杂志社发表刘某作品的行为是否为教委对刘某成绩的肯定?

【评析】
分析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因此,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著作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它包括作者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刘峰完全享有著作权,也当然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2.该杂志社虽然为教委下属,但它是教委下属的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是教委的工作部门。《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因而杂志社在没有得到教委授权的情况下,其行为仅代表自己的意志,不能代表教委,它必须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杂志社与刘峰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适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杂志社选用刘某的作品,就应该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为刘峰署名并支付报酬。

责任编辑:虫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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