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1999年7月,余某在任职期间接受了某市区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布置的协查市区谢某音像店销售“法轮功”书籍情况的任务时,得知市公安局“关于查禁市区法轮功书籍音像制品流通点的情况通知”(绝密)的内容,在明知必须保守秘密的情况下,为使谢某的音像店不被查处,将该绝密文件的内容泄露给谢某的丈夫李某,叫李某将“法轮功”书籍音像制品藏匿、转移,避免查处。后公安机关查获被李某匿藏、转移的法轮功书籍音像制品一批。
【审判】
被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提起公诉,法院作出同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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