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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联考试题经典案例(四十一)
来源:优易学  2011-5-6 22:15:50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资料下载   学历书店
【案情】
  被告人:岑某,男,49岁,广东省恩平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恩平市江洲镇新西江路6号,1994年12月3日被逮捕。
  被告人:蒋某,男,48岁,广东省恩平市人,原系恩平市江洲镇粤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副经理,住江洲镇农林街3号,1994年12月3日被逮捕。
  1994年8月中旬,被告人岑某得知恩平市江洲镇将于同年9月13日补选镇长,即产生用贿赂镇人大代表的方法当选江洲镇镇长的念头。尔后,岑某勾结被告人蒋某,先后多次纠集岑金良、岑均灵、岑连亨、岑洽慈、张伟联5人(均作其他处理),到江洲镇海景舫酒家和岑某家中等地方,密谋策划贿赂江洲镇第十一届人大代表,让代表选举岑某当江洲镇镇长。岑某表示愿意出钱贿赂镇人大代表,蒋某表示愿意积极串联和发动他人协助进行贿赂,岑金良、岑均灵、岑连亨、岑洽慈、张伟联表示愿意积极帮助岑某分别贿赂东北雁管区、永华管区、中安管区、锦江糖厂等单位的镇人大代表。并商定在江洲镇47名人大代表中必须贿赂半数以上的代表,以确保岑某能当上江洲镇镇长。同年9月10日,两被告人通知岑金良等5人到岑某家中,将岑某预先准备好的内各装有人民币1000元的22个信封交给岑金良等5人。随后岑金良等5人分头贿赂各自联系的代表22人(其中两名代表拒收),同时岑某亲自贿赂镇人大代表6名,并要求代表选举他当镇长。两方面合计行贿金额34500元。9月13日,江洲镇召开第十一届人大第三次会议补选镇长,其选举结果:47名代表投票,镇长候选人岑金远得23票,岑某得15票,无效票6票也写上“岑某”的姓名,弃权2票;另一票把岑某的“潮”字少写一个“月”字旁,虽未作废,但实际并无此人。这样,使江洲镇镇长无法举选产生。破案后,追缴贿赂款24700元。

  【审判】
  恩平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岑某、蒋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选举法的规定,为了使岑某能当选镇长,用金钱贿赂镇人大代表,致使江洲镇第十一届人大第三次会议无法选举产生该镇镇长,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选举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岑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蒋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比照主犯从轻处罚。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六十条的规定,于1995年1月7日作出刑事判决:以破坏选举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岑某有期徒刑二年;判处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一年;随案移送的赃款人民币247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被告人岑某、蒋某均未提出上诉。

  【评析】
  我国刑法规定的破坏选举罪,是指违反选举法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处理这类案件应当严格分清破坏选举罪与行贿罪的界限,分清破坏选举罪与一般违反选举法行为的界限。本案被告人岑某、蒋某用金钱收买部分镇大人代表,目的是要改变选举结果,让被告人蒋某当选为江洲镇镇长。这种行为是以贿赂的非法手段破坏选举,妨害人大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的行为,它与侵犯客体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集体经济组织的正常活动的行贿罪有着显著区别。破坏选举罪与一般违反选举法行为的区别,主要在于违法行为的情节是否严重。如果情节一般,可不以犯罪论处;如果情节严重,则构成破坏选举罪。本案被告人岑某、蒋某贿赂镇人大代表的情节严重,造成了江洲镇第十一届人大第三次会议无法选举产生该镇镇长的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大,已构成了犯罪。恩平市法院以破坏选举罪对两被告人定罪处刑是正确的。

责任编辑:虫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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