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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法律硕士法制史复习指导:易混淆知识点(四)
来源:优易学  2011-6-2 14:09:20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资料下载   学历书店
  1、清末为制改革将刑部改法部,大理寺改大理院,实行审检合署(在各级审判厅设置相应的检察厅) 
  2、(1)元朝第一部成文法典《至元新格》;(2)体例上模仿唐、宋旧律的法律《大元通制》(元英宗,较全面地反映了元朝法制的基本状况);(3)地方政府篡集的法今法规汇编《无罕章》。 
  3、中央司法机关设立律博土始于曹魏。 
  4、唐律中的五刑制度共分为二十等。 
  5、宋朝受理向朝廷直诉案件的法定机关是登闻鼓院、登闻检院、理检院。 
  6、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改革措施包括:禁止刑讯、禁止体罚、试行公开审判、试行陪审制。 
  7、宋代作为中央的地方各路的司法派出机关称为提点刑狱司。 
  8、从《睡虎秦秦笺竹简》中可知秦代司法提倡不用刑讯而获得真口供; 
  9、《晋律》将《曹魏律》中的“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两篇。 

责任编辑:小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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