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考试

2009年法律硕士法理学模拟试题附答案二
来源:优易学  2011-11-24 9:46:31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资料下载   学历书店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A  2.C  3.C  4.A  5.B  6.B  7.C  8.B  9.D  10  11.A  12.C  13.B
  二、多项选择题:
  1.ABCD  2.ABCD  3.ABCD  4.ABCD  5.BCD  6.AC
  三、简答题: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由于形成的历史渊源不同,所以在形式和内容方面都有很多差别。
  (1)法律的渊源不同。在大陆法系国家,正式的法的渊源只是指制定法,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法院的判例、法理等没有正式的法律效力。在英美法系国家,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渊源,遵循先例是英美法系的一个重要原则,承认法官有创制法的职能,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2分)
  (2)法律的分类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法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公法主要指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程序法,进入20世纪后又出现了社会法、经济法、劳动法等有公私法两种成分的法。英美法系国家无公法和私法之分,法的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普通法是在普通法院判决基础上形成的全国适用的法律,衡平法是由大法官法院的申诉案件的判例形成的。(2分)
  (3)法典编纂的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一般采用法典形式,而英美法系国家通常不倾向采用法典形式,制定法往往是单行法律、法规。即使后来英美法系国家逐步采用法典形式,也主要是判例法的规范化。(2分)
  (4)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用讯问式审理方式,奉行干涉主义,诉讼中法官居于主导地位;法官审理案件除了案件事实外,首先考虑制定法如何规定,随后按照有关规定来判决案件。英美法系国家采用对抗制,实行当事人主义,法官一般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裁定者的角色;法官首先要考虑以前类似案件的判例,将本案的事实与以前案件事实加以比较,然后从以前判例中概括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2分)
  需要指出的是,两大法系之间的差别是相对的。进入20世纪后,这两种法系已相互靠拢,它们之间的差异已逐渐缩小,融合也在发生,如法国国家行政法院、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瑞士联邦法院、西班牙最高法院等在某些方面也采用判例法或承认判例有拘束力;英美法系各国的制定法的地位也不断提高。但差异是长期存在的,某些历史上形成的不同传统还将长期存在。
  四、分析题:
  (1)法律的稳定性和适应性是一个矛盾,也是法律局限性的表现之一。(4分)
  (2)两人的观点都有片面性。一方面,法律的目的是促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的发展,因此,法律应当适应改革开放的客观要求,而不是相反。另一方面,不能以执政党政策取代现行法律,那会从根本上破坏依法治国的法治原则。(3分)
  (3)在改革开放的特殊时期,为缓解法的稳定性和适应性的矛盾,可以采取如下做法:在保持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法律秩序稳定的前提下,根据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适时进行法律的立改废;可以通过适当的超前立法,避免法的滞后性,增强适应性,指导社会关系的发展;可以通过法律解释,使已经制定的法律不断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3分)
  五、论述题:
  法律解释体制是指国家法律解释权限划分的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我国建立了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权为核心和主体的各机关分工配合的法律解释体制。相应地,法律解释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三种形式。(4分)
  我国的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权为核心和主体的各机关分工配合的法律解释体制的基本含义是:在法律解释的权限上,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立法解释权,其目的和任务是对“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以及“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法律规范进行解释;行政解释、司法解释的目的和任务在于解决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在三种解释的关系上,立法解释是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的基础;在法律解释的效力上,立法解释的效力最高,其他国家机关对法律的解释效力低于立法解释。(2分)
  (1)立法解释。立法解释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区别在于对立法解释的主体即立法机关和立法解释的对象即法律的不同理解。在将立法机关理解为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相区别和对应的权力机关时,立法解释就是狭义的。在我国,立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3分)
  (2)行政解释。行政解释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解释。这种解释包括:国务院和各主管部门对法律、法规的解释;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对法规的解释。此外,国家军事机关的法律解释、若干国家行政机关联合进行的解释和国家行政机关与非国家机关联合进行的解释,也可归人行政解释。(3分)
  (3)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司法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司法解释分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解释和这两个机关联合作出的解释。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有原则性分歧时,应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3分)
  国家行政机关和最高司法机关除了依法进行界限清晰、性质明确的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之外,为了更好地协调和配合,统一认识,提高工作效率,有时需要联合对法律具体应用中具有共性的问题进行解释。这种解释由于解释主体的联合就兼具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的性质,被视为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文件。
  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完善法律解释制度,对于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实现依法治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上一页  [1] [2] 

责任编辑:sealion1986

文章搜索:
 相关文章
热点资讯
资讯快报
试题排行
热门课程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