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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法律硕士《法理学》重点内容背诵笔记(1)
来源:优易学  2011-11-18 17:16:12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资料下载   学历书店

1.为什么说法律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

①法律以权利义务为内容:1)法律要素以法律规范为主,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模式以授权、命令、禁止形式规定了权利义务,而法律后果则是权利义务再分配2)法律对人们的调整是通过权利义务的设定、运行来实现3)权利义务是主体法律地位的体现,受立法者与成员关注。

★权利与义务特点有确定性,可预测性,故人们可先预测相互间怎样行为,及法律后果。

②法律利导性(法律特有):从法律是社会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机制而派生,法律利导性取决于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是“双向”的。

2.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

答:①法律的起源是从自发到自觉、由个别调整逐步发展为规范性调整的过程

②法律的起源是由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的发展过程

③法律的起源是由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混为一体到相对独立的过程。

★与国家同步产生:基于同一原因、同一条件、同一历史发展趋势而产生发展。

★与宗教、道德从融合到分化:法律在某种意义上是与道德、宗教分化后的原始规范。

★法律与宗教、道德分化标志:法律是自觉制定、自觉调整(宗教道德则是自发调整)。

3.  古代法制的发展?

答:①人类最初法律脱胎于原始氏族规范。                                                                         

②世界迄今保持最早的成文法典:公元前18世纪的古巴比伦《汉谟拉比法典》。

③西方“奴隶制法”代表:罗马法、古希腊法。

★古罗马法:罗马奴隶制国家—→公元6世纪查士丁尼立法(共1000余年)。

★公元前449年《十二铜表法》:古罗马以“原习惯法”为基础的第一部成文法。

★公元6世纪查士丁尼《国法大全》(《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反映简单商品经济关系。

英国:仍然承认封建法,保留大量封建法

各国法律发展史  法国:不承认旧法效力,在承认罗马法基础上重新制定

德国、日本:带有浓厚封建因素的资本主义法

中国:社会主义法以革命根据地时的法律为基础摧毁国民党法律基础上建立的

4.近代法的产生及其条件?

答:资本主义法的产生1)商法的兴起2)罗马法的复兴3)资本原始积累法的出现。

资本主义法的特征:1)维护以剥削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私有制2)维护资产阶级

代议制政府3)维护资产阶级自由、平等和人权。

社会主义法的特点:1)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2)国家意志性和规律性的统一3)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统一4)国家强制实施和人民自觉遵守的统一。

5.法系的概念及法系间的比较?

答:①法系是根据若干国家、地区基于历史传统原因在法律实践、法律意识等方面具有的共性而进行的法律的分类,是具有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的总称。

②英美法系的特点:1)以英国为中心,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2)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遵循先例3)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4)法官在法律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5)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性6)注重程序的“诉讼中心主义”。

③大陆法系的特点:1)全面继承罗马法2)实行法典化3)明确立法和司法的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威,一般不承认法官造法功能4)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到重要作用。

罗马法系、英美法系区别

法系

法律渊源

法典编纂

法律分类

诉讼程序

罗马法系

制定法

系统的法典

在公法、私法基础上建立

采用审理方式,奉行干涉主义

英美法系

判例法、制定法

单行法律、法规

在普通法、衡平法上建立

采用对抗制,实行当事人主义

 

6.法的作用定义及作用比较?

答:法律的作用指法律对人的行为及最终对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国家权利运行和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体现,社会经济状况的具体体现。

①法的作用实质:1)国家权利运行及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2)社会经济状况的具体表现。

②法对人的行为及对社会关系的影响,实质是国家把意志与态度通过权力加以推行与实现。③法能否承担其功能,取决于生产关系生产方式自身的生命力。

社会作用、规范作用的区别:

①考察基点:规范作用基于法的规范性;社会作用基于法的本质目的实效

②作用对象:规范作用对象是人的行为(自然人、社会组织);社会作用对象是社会关系(人与人的关系、社会化了的人与自然的关系)。

③存在方式:规范作用是一切法所共有;社会作用依不同类型、国家等形成差别

④所处层面:规范作用是手段,有形式性表象性;社会作用是目的内容性实质性

⑤发挥作用前提:实现规范作用的前提是颁布法律;实现社会作用前提是法律被运用实施

7.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答:法的社会作用是联系法的本质、目的考察法的内容,可以说是法律目的的实现。

①法律维护阶级统治的作用:1)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关系2)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3)调整统治阶级与其同盟者的关系。

②法律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

规范作用

指引作用

评价作用

预测作用

教育作用

强制作用

作用对象

本人行为

他人行为

人们相互间行为

一般人行为

违法犯罪行为

 

8.如何认识法的局限性?

答:法律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逐步成为最主要的社会调整手段,社会运动和发展的最重要的稳定和平衡工具,但法律也有其局限性,认识法的局限性有利于更全面理智的了解和掌握法律的特性,从而在运用法律时能够注重对其弊端的克服。

①法律调整的对象是人的行为,法律调整的范围不是无限的:

②法律自身特点的局限性:1)法律是规范,总是体现着人的意志2)法律是概括性规范,不可能做到天衣无缝3)法律具有稳定性和保守性常落后于社会生活的变化4)法律是讲究程序的规范。

③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受人的因素的影响:

④法律的实施受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因素的影响:

补救措施:规范并加强法律解释,判例形式的补充,法律程序的科学设计,提高执法队伍素质,造就职业法律工作者,其他治国手段的辅助等。

9.立法的基本原则概述?

答:立法基本原则是立法者在法律制定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它是立法指导思想在法律制定过程中的具体化。

①合宪性和法制统一性原则:

  ★合宪性原则:主体的合宪性、内容的合宪性、程序的合宪性。

      ●主体合宪性:法律制定主体须有宪法赋予的立法权力或经特别授权,制定的内容属于职权范围,不能越权制定法律。

      ●内容的合宪性:制定出来的法律内容要符合宪法原则、宪法精神、宪法的具体规定。

      ●程序的合宪性:法律制定过程中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法制统一性原则:1)必须统一立法尺度,以宪法为依据2)注意各个部门法之间的相互配合3)避免法律规范间的矛盾。

②科学性原则:1)立法必须尊重客观实际,根据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正确反映客观规律的要求2)立法应当合理的吸收借鉴历史和外国经验3)科技法律的增加要求立法增加科学性。

③民主性原则:1)立法内容的民主性2)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的民主性。

  ★立法内容的民主性:法律制定必须从最大多数人的最根本利益出发。

  ★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的民主性:1)立法主体的组成要民主2)立法主体的活动要民主3)立法过程要公开。

主体的合宪性

合宪性原则  内容的合宪性

程序的合宪性

法制统一性原则

科学性原则

立法内容的民主性

民主性原则                              立法主体的组成要民主

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的民主性  立法主体的活动要民主

立法过程要公开

10.法律制定的特征及中国立法体制、程序?

:法律制定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者认可法律的活动。

①法律制定是国家专有的活动:

②法律制定包括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主导)、经授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律制定活动:

③法律制定包括法的创制、修改、补充、废止、认可活动:

④法律制定是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立法体制指有关法律制定的权限划分而形成的制度结构,包括中央国家机关之间、中央与地方国家机关之间、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之间关于法律制定权限划分的制度。

①立法体制与一国的“国家结构形式”相关(单一制,联邦制)。

②“一元、两级、多层次”立法体制:我国是单一、多民族国家,全国范围只有一个立法体系,立法体制分为中央与地方两级,不论是中央立法还是地方立法,都可以分为若干层次与类别。

法律制定程序指有法律制定权的国家机关制定、修改、补充、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中必须遵守的步骤、方法。

①立法基本程序:法律议案提出→法律议案审议→法律议案表决→法律议案公布。

★法律议案提出的主体:全国人大30以上名代表联名,全国人大常委,国务院,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最高军事委员会。

★宪律议案提出的主体:全国人大1/5以上代表(约600人)联名,全国人大常委。

★法律议案审议:专门委员会审议、立法机关全体会议审议。

★法律公布:国家主席依据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的决定,公布法律。

②宪法修改程序:提案—→审定—→起草—→决议—→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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