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 | 成考指南 | 高起点 真题 习题 | 专升本 真题 习题 | 成考招生 | 学位英语 | 技巧心得 | 论坛 | 网校
            
09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继承权讲义(十六)
来源:优易学 2011-2-22 12:14:42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资料下载   学历书店
  继承和受遗赠的接受和放弃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责任编辑:小草

文章搜索:
 相关文章
热点资讯
热门课程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