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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人身权讲义三(生命健康权)
来源:优易学 2011-2-22 11:56:52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资料下载   学历书店
  生命健康权
  《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是生命权和健康权的统称。
  生命权,即自然人活着的权利。自然人以维持生命以及安全利益为内容。非经法律程序不得剥夺自然人的生命权。
  健康权,自然人以其身体的生理机能的完整性和保持持续、稳定、良好的心理状态为内容的人格权。

责任编辑:小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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