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 | 成考指南 | 高起点 真题 习题 | 专升本 真题 习题 | 成考招生 | 学位英语 | 技巧心得 | 论坛 | 网校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民事责任讲义二十:在公共场所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来源:优易学 2010-1-11 18:24:40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资料下载   学历书店
  在公共场所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责任编辑:小草

文章搜索:
 相关文章
热点资讯
热门课程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