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考场安排请考生于2009年1月9日下午16:00后到我校职业技术学院查看。
三、专业考试:专业考试由学校负责组织,满分为200分。学校将于2月20日以后通过网络公布专业考试成绩,届时考生可上网查询。
四、考生务必携带身份证和准考证按时参加考试。因考生个人原因不能参加专业考试的,责任自负,不退还报名考务费。
第七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天津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划定专业合格线。录取时在参加我校专业考试成绩合格的考生中,根据考生志愿,将文化考试成绩和专业考试成绩相加,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对考生身体条件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同时报考体育类、艺术类专业的考生身体状况有以下情形者不予录取:
一、男、女身高不得低于1.70米和1.60米;
二、任何一眼的裸眼视力不得低于4.8;
三、四肢不健全或有生理缺陷。
第十四条:被录取的考生入学后,我校将进行复查,对身体或其他方面不符合要求、有舞弊行为以及未获得高职(高专)毕业证书的学生,均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学校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非英语考生在填报志愿时要慎重考虑。
第八章 其他
第十六条:根据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学校按照市政府制订的收费标准对学生收费。各专业学费标准如下:
体育教育专业3200元/学年 英语专业(国际体育交流)4000元/学年
社会体育专业3200元/学年 运动人体科学专业4000元/学年
舞蹈学专业10000元/学年
注:以上为2008年执行的学费标准,2009年如有变动,以天津市物价局批准的学费标准为准。
第十七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由我院进行全面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地区。
第十八条: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将颁发天津体育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天津体育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九条:学校设有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设有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条:本章程适用于2009年我校高职升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以往我校有关高职升本科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咨询、联系方式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网址:www.tjus.edu.cn 电话:022—23015120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卫津南路51号 邮编:300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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