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四十二条 学校依托上海开放优势和外国语大学的特色,充分发挥多语种多学科优势,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外合作办学。 学校新开展的中外合作办学模式(项目),其合作对象必须是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证的境外教育、科研机构。 中外合作办学模式(项目)由教学科研机构提出,经校内外专家评估后,由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并报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学校根据成本核算,自主调整中外联合培养学生的相关费用,并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或备案。 第四十三条 学校大力发展留学生教育,积极推进孔子学院建设。 学校积极发展来华留学生学历教育,促进各专业中外学生沟通交流。 学校根据国家战略部署,以孔子学院建设为依托,推广汉语国际教育,传播中华文化。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四条 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职员)、工勤人员组成。 第四十五条 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规定的职责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国际交流和社会服务等工作。 管理人员(职员)、工勤人员为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国际交流和社会服务等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 第四十六条 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其他专业技术资格制度。 学校鼓励和支持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教职员工通过规定程序取得教师资格和其他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十七条 学校实行岗位聘任制度。 学校根据教育部核定的编制数,结合学校实际,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学校根据教学、科研、管理等需要,适当聘任非事业编制人员。 学校按照岗位要求,遵循公平竞聘、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按照国家政策与合同规定享受待遇。 学校根据部分岗位要求,适当聘用高质量外籍人员,努力建设具有国际化特色的教职员工队伍。 第四十八条 学校依据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定期对所聘教职员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其聘任、晋升、奖惩、解聘的依据。 第四十九条 学校重视师德建设,将师德纳入教师考核评价体系,并作为教师绩效评价、聘任(聘用)和评优奖励的首要标准。对师德表现突出的,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对师德表现不佳的,学校予以督促整改;对师德表现失范的,学校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五十条 教职员工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国际交流、管理服务等方面实绩优异的,学校予以奖励。 教职员工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学校责令其改正或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考核不符合任职要求的,学校可变更其岗位、解除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应承担责任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追究。 第五十一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公平取得教师资格和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获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机会;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公平获得境内外学习、交流、进修机会; (六)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七)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就职称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学校规章、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岗敬业,掌握本岗位的工作技能,不断提高教学科研水平、管理能力和服务质量; (二)育人为本,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尊重和爱护学生; (三)为人师表,恪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爱校荣校,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五)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三条 学校尊重和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教职员工权益保护机制。 学校重视教职员工的福利待遇。学校自主确定与自身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收入增长机制,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权益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员工申诉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教职员工申诉。第五章 学生 第五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按规定程序录取、在本校注册并取得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六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国家政策、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调节本科各专业招生比例以及各类型研究生录取比例,制定招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学校根据创新人才选拔和专业培养的需要,实行“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人才选拔机制,在国家统一考试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选拔录取具有学科特长和创新潜质的优秀学生。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生管理制度和学生考核评价机制。 学校对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的学分,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标准的学生,由学校授予相应的学位证书。成绩优异,符合国家政策且通过学校规定选拔程序的学生,可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或硕博连读;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国家学籍管理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五十九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公正获得学业和道德上的评价; (三)公平获得境内外学习、交流和深造的机会; (四)公平获得奖学金、助学贷款、助学金,以及勤工助学、困难补助或减免学费的机会; (五)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并可跨学科、学院(系、部)选修课程; (六)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学校教学活动、学术研究、校园文化、管理服务等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 (七)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和文体活动; (八)对于纪律处分和涉及其权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九)获得就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 (十)获得心理健康指导,养成健全人格; (十一)国家法律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视学校声誉,维护学校权益; (二)勤于学习实践,完成规定学业; (三)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四)加强个人修养,提高综合素质; (五)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法建立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帮困制度。 学校支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申请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或者减免学费。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进行适当的引导和管理。 第六十二条 学校支持学生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建社团。学生社团须在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下,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开展活动。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校定期召开校学生代表大会和学生座谈会,听取学生意见和建议;在学代会闭会期间,学校支持校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学生委员会按规定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学生申诉。第六章 校友 第六十四条 校友是指曾在学校就读或进修过的学习者;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学校名誉教授、名誉博士、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经学校校友理事会批准,获得学校校友会会员资格的机构、团体和个人。 学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对学校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友,学校授予荣誉称号。 第六十五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 校友会依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拓展社会资源,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校友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按照校友会章程行使职权,履行义务。 校友会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由校友代表选举产生。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在当地有关部门指导与规范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院系、届别等特点的校友分会。各校友分会在校友会指导下开展工作。第七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六十六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 第六十七条 学校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其教育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基金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工作,代表学校接受境内外企事业单位、各界团体及个人的捐赠,依法开展募捐及筹资活动。 第六十八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学校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包括基本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在内的预算管理体系。 第六十九条 学校完善财务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务管理规定,对校内单位实行经济责任制管理,执行财务审批制度。 学校执行审计监督制度。校审计部门代表学校对学校收支情况、校内工程决算、校内各单位经济责任人和校办企业年度报表进行审计,并建立审计报告制度。 第七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学校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实施具体管理。 第七十一条 学校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实现“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学校维护各类资产安全,防范国有资产损失的风险。未经学校法人或法人委托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任何单位、机构、团体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学校资产进行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违反规定的,学校依法采取措施,追究责任,直至移交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七十二条 学校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深化后勤社会化改革,接受学校学生和教职员工的监督,不断提升服务能级和品质,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第八章 外部关系 第七十三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政府部门、国际组织、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机构的合作,推动协同创新。 第七十四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 学校理事会是学校的咨询议事机构,是社会参与学校办学的重要组织形式。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咨询指导,促进科学决策。参与学校办学定位、战略规划、重大决策等重要事项的审议,对学校办学质量进行监督评议,为学校改革发展献计献策; (二)推动协同创新,提升办学水平。推动校地、校企合作,在人才培养、专业设置、科研开发、学生就业、实习实践、师资培养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实现合作共赢; (三)扩大办学资源,支持学校发展。发挥理事及理事单位的积极性,通过捐赠资金和教学科研设备、提供实习实训场地、设立奖励基金等形式支持学校发展。 理事会由政府、学校、境内外企业、国际组织、校友、社会知名人士等各方代表组成。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常务副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理事长由校党委提名,理事会议选举产生;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议选举产生。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成员可以连任。理事人选由校长推荐,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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