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4号
来源:优易学  2013-12-13 9:21:16   【优易学:中国教育门户网】   资料下载   网上书店
费的使用情况;  (十)审议由三分之一以上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联名提出的教学发展方面的重要议题;  (十一)讨论由校长委托的其他教学事宜,提供咨询建议。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由学风端正、教学水平高、热爱并关心学生、具有履职能力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委员人选由各二级教学单位推荐或由校长提名,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由校长聘任。委员人数不超过三十五人,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可以连任,连任人数不得超过上届人数的三分之二。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由校长聘任。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由主任定期召集会议。对会议所议事项,须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各二级教学单位组建二级单位教学指导委员会。二级单位教学指导委员会在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指导下,参照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职责,指导本单位教学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的重要咨询机构,在学校实现民主管理、科学决策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校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重大发展战略、重大发展项目、重大改革方案和举措等进行咨询;  (二)受学校委托,对学校工作中某些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听取和反映教职员工、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围绕学校的改革与发展,自主开展专项调查研究,提出意见与建议。  校务委员会由部分校领导、在职和离退休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校友代表以及群众组织和有关单位的管理人员组成。校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校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可连任,连任人数不得多于上届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招生、学生工作、国际交流、大学文化建设等专门委员会,各委员会依据学校授权或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员工在校党委领导下,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校尊重和支持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系、部)等基层组织为单位,由教职员工直接选举产生,其中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届满须进行换届选举。  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应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含)以上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与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学校工会为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学校实行两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指导下,参照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校党委领导、校团委指导下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校为校学生代表大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鼓励和支持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认真听取其建议,并对其提案进行积极回应。  校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校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形成关于学校管理和发展事项的提案,并提交有关部门处置;  (三)审议学校上一届(次)学生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校学生委员会;  (五)讨论应由校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各教学单位学生直接选举产生。  校学生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两年,届满须进行换届选举。  校学生代表大会可每学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如遇特殊情况,经三分之二(含)以上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经校党委批准,可提前或延期召开。闭会期间,由校学生会主持其日常工作。   学校实行校、院(系)两级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校支持各民主党派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学校支持工会、共青团、妇工委等群众组织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合理设置党政职能部门;各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图书情报、信息技术、教辅、后勤等保障服务机构及其他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研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  上述部门和机构的设立、撤并,由校人事管理部门在广泛听取意见基础上提议,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由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各种非常设机构。校级非常设机构的设立和撤销,须根据其不同性质,由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举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和其他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运营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学校与校外单位或组织签订协议所成立的机构,按照协议约定开展活动。  第二节  教学科研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  学院(系、部)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国际交流和社会服务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学院(系、部)的设立、变更、撤并,由学校人事管理部门在广泛听取意见基础上提议,经校学术委员会评估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并提交校党委会或常委会审定。  第二十七条  学院(系、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目标,提出年度招生建议,制定学院(系、部)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学术交流以及社会服务活动,实施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   (三)拟订国际交流与合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决定学院(系、部)人员聘期工作任务与考核管理办法;  (五)负责学院(系、部)教职员工和学生的管理工作;  (六)按学校有关规定管理和筹措学院(系、部)的教学、科研经费和其他资金,并在学校授权范围内,管理和使用有关资产,维护资产安全;  (七)制定学院(系、部)教职员工的业绩考核、奖励及分配方案;  (八)履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  学院(系、部)党组织负责本单位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和管理,支持院长(主任)行使职权,对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负有重要责任。  第二十九条  院长(主任)是学院(系、部)行政负责人。  院长(主任)采取竞聘、选举或任命等方式产生,每届任期四年。  院长(主任)定期向学院(系、部)全体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副院长(主任)协助院长(主任)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学院(系、部)重要事项由学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决定。重要事项包括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等事项,影响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问题以及党务、政务的重大问题。  学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一般为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主要包括党总支(直属支部)正副书记、正副院长(主任)、工会主席等;根据议题,党政领导可以共同商定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学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至少应一到两个月召开一次,如有必要,可随时召开。  第三十一条  学院(系、部)设教授委员会。  学院(系、部)教授委员会是学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的重要咨询机构,是教授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与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  学院(系、部)教授委员会根据学校授权和自身章程就学院(系、部)专业设置、学科建设、教师聘任、学术评议、教学指导等事项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学院(系、部)教授委员会原则上由教授、副教授或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委员由本单位教职员工民主推选产生,并经学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学院(系、部)根据需要设立教研室、研究所(中心)。教研室、研究所(中心)依学院(系、部)授权开展工作,其设置和撤并须经学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并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独立建制的研究院(所、中心)和重点研究基地,以及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的其他管理及学术机构,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国际交流合作和社会服务等任务,可参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开展工作。第三章 办学活动  第三十四条  教育教学是学校办学活动的基本内容。  学校的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本科生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学校大力开展国际学生教育和中外合作教育,加快发展继续教育、现代远程教育等不同形式的教育。  学校依法依规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学科优势和办学特色,自主调整学校人才培养模式。  学校根据人才需求,在专业设置权限内,自主设立并完善双专业、双学位等人才培养模式;学校按国家要求制定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方案并实施。对达到相关培养标准的学生,依法颁发相应毕业证书或授予相应学位,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学校人才培养坚持质量为先,建立健全自我监控评估和校外监控评估相结合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对教学各环节进行全过程严格监控和评估,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十七条  学科建设是学校发展的基础。学校以学科建设为引领,促进整体办学实力的提升。   学校已有文、教、经、管、法等五大学科门类。学校制定学科建设规划,促进学科交叉、融合、创新,构建以国家级、省(部)级、校级重点学科以及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为重点的学科体系。  第三十八条  学校遵循教育发展规律,有计划地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学校专业设置和调整由相关教学单位提出可行性报告,经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评估,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由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科学研究是建设高水平大学的重要支撑。学校科学研究紧紧围绕国家重大理论问题与现实问题,结合学校实际,促进学科全面发展,提高教育质量,提升创新能力,建立具有学校特色的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  学校倡导瞄准学术前沿,发挥中外合作优势,汇聚高端研究队伍,构筑学术高地,打造学术智库。  学校组织并支持师生开展学术研究,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四十条  学校加强基础理论研究,突出应用对策研究,不断提高协同创新能力和科学研究质量。  学校坚持政产学研用结合的原则,推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第四十一条  国际化办学是学校重要发展战略。学校以国际化办学为导向,围绕高端国际型人才培养,不断提升学校的核心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  学校实行全学科、全专业、全流程开放办学,借鉴、引进和整合优质教育资源,推进师资队伍、管理人员(职员)队伍、人才培养、科学研究、课程体系的国际化,适当聘用外籍教师与管理人员(职员),不断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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