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第2届学校党委会第46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我部核准的《武汉理工大学章程》,经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第1次会议评议,2013年10月8日教育部第3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13年11月16日武汉理工大学章程序 言 武汉理工大学经国务院批准,于2000年5月27日由原武汉工业大学、武汉交通科技大学、武汉汽车工业大学合并组建,是被列入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的大学。 武汉工业大学起源于1948年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东北军区军工部工业专门学校,历经调整、合并等演进和发展,1985年更名为武汉工业大学。1978年被国务院列为全国重点大学,1996年被确定为国家首批“211工程”重点建设的大学,1998年由原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所属划转为教育部主管。 武汉交通科技大学起源于1946年的国立海事职业学校,历经调整、合并等演进和发展,1993年更名为武汉交通科技大学,隶属原交通部。 武汉汽车工业大学起源于1958年的武汉工学院,历经调整、合并等演进和发展,1995年更名为武汉汽车工业大学,隶属原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学校的法律地位,保障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校章程。 第二条 学校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的根本制度。 第三条 学校由中央人民政府举办,中央人民政府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依法监督,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保障学校办学的基本条件,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学校是以公益性为目的的高等教育事业单位法人,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主要职能,面向社会自主办学,依法接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的领导、管理、监督与考核,履行办学职责。 第五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武汉理工大学,英文名称为Wuh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中文缩写:武汉理工,英文缩写:WUT;学校网址为:http://www.whut.edu.cn。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122号。 第六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以“建设让人民满意,让世人仰慕的优秀大学”为崇高的大学理想,努力实现整体水平国内一流、部分学科水平国际一流的特色鲜明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奋斗目标。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学术至上”的办学理念,学校校训是“厚德博学,追求卓越”。第二章 办学活动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七条 学校把人才培养作为办学的根本任务,坚持 “卓越教育、卓越人才、卓越人生”的教育理念,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一)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积极发展留学生教育。全日制在校生保持适度规模,按照国际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目标要求,逐步提高研究生和留学生比例。学校根据政策规定、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依法调整办学层次、结构和规模。 (二)根据社会需求,适当开展各种层次的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三)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外合作教育。 第八条 学校学科设置以工学为主,协同发展理学、管理学、经济学、艺术学、文学、法学和教育学等其他学科。 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知识创新和科技进步的需要,结合学校战略规划、办学定位和学科专业发展,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置、调整学科专业,优化学科专业结构。 (一)学科设置、调整需经学院(部)教授会和相应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议,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 (二)专业设置、调整需经学院(部)教授会论证和教学分委员会评议,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 第九条 学校遵循国家招生政策,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编制和调整招生计划。按照不同培养层次、培养类型和学科专业的要求,确定和调整选拔学生的标准和条件。 学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选拔的原则开展招生活动,依法自主选拔人才,接受教育行政机关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条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育人观,培养“适应能力强、实干精神强、创新意识强”和具有卓越追求与卓越能力的卓越人才。 第十一条 学校依据国家发展和社会需要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资源建设,优化教育教学资源配置,建立和实施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质量评估监督保障体系,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二条 学校开展师资队伍建设,以中青年教师培养和教学团队建设为重点,培育教学与科研相结合的高水平教学团队和教学名师。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师评价标准和评价体系,把教育教学质量作为教师评价的首要依据。建立健全教师激励机制,调动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十四条 学校开展教学实验室与校内外实践基地建设,将教学与科研、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开展协同合作,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完善教学形式,优化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评价方式。 第十六条 学校坚持面向国际,开放办学,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利用国际优质资源开展高水平国际合作办学,引进和联合培养高端智力人才,不断提升学校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第十七条 学校为社会提供多种形式的终身教育。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一)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 (二)根据国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业证书颁发条件,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根据完成学业情况发给肄业证书或结业证书。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位授予办法,依法对符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申请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四)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可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九条 学校开展的各项教育活动均为非义务教育,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相关部门批准向各类学生、学员收取学费。 第二节 科学研究 第二十条 科学研究是学校办学活动的重要内容,是创新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学校通过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实现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成果转移,促进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科技进步,提升学校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社会影响力。 第二十一条 学校营造自由宽松的学术环境和科学研究氛围,提倡学术自由。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反对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校开展基础科学和应用科学研究,开展高水平的科研基地和创新团队建设,注重科研人才的培养,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体系,鼓励高新技术的研究与开发,促进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和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 (一)改革科技体制,建立多学科融合、多团队协作、多技术集成的科技协同创新机制,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环境和条件。 (二)加强前瞻性、基础性、战略性科学研究,鼓励和促进关键领域的原始创新。 (三)加强科技创新团队建设与科研领军人才和科研后备队伍的培养,提升持续创新能力。 (四)加强国家级、省部级科研基地以及与行业、企业共建基地建设,为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提供支撑平台。 (五)坚持面向科技前沿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建设高水平国际合作研究平台,拓展国际交流的深度与广度,提升国际合作的水平和层次。 第二十三条 学校加强和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激发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升科研质量和效益。 第三节 社会服务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充分发挥智囊团和思想库作用,坚持用先进思想和文化,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服务。 第二十五条 学校鼓励协同创新,开展合作共建,坚持产学研协调发展,大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为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及建材建工、交通、汽车三大行业和区域经济发展提供科技和人才支撑。 第二十六条 学校坚持面向生产实践的需要,为行业升级、企业技术改造及新产品研发等提供智力支持。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发挥学科专业特色和人才培养优势,为地方和企事业单位提供职业教育与继续教育,提升在职人员素质,服务地方和企事业单位的发展。 第四节 文化传承创新 第二十八条 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以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为宗旨,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借鉴吸收人类优秀文明成果,推动文化传承创新,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设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学校特色的大学文化,以大学文化引领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 第三十条 学校充分发挥文化育人功能,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实现大学文化建设与人才培养有机结合,促进师生的全面发展。 第三十一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民主办学,开展法制教育,推进法治文化建设,维护教育公平正义。第三章 治理结构 第一节 学校领导体制 第三十二条 学校依法实行中国GCD武汉理工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支持校长依法开展工作,保证学校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负责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负责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组织党员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业务知识,不断提升党员素质,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民主党派依照其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党委书记、副书记根据《中国GCD章程》的规定产生。 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的全面工作,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校长一人,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校长由符合法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产生,由教育部任命。 学校设副校长和校长助理若干人,协助校长行使职权。 副校长按规定程序产生,协助校长分管学校的有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教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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