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中国税收制度与政策的重要调整
来源:优易学  2011-1-17 12:29:23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财会书店

五、能源、资源与环境保护
  2007年1月1日,修改以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开始施行。此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一是将征税扩大到了外资企业,二是适当提高了税额标准(最高税额标准从每平方米10元提高到30元)。
  1月24日,为了支持盐业的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通知中规定:从当年2月1日起,北方海盐的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5元征收,南方海盐、湖盐、井矿盐的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0元征收,液体盐的资源税暂减按每吨2元征收。
  1月29日,为了促进焦煤的合理开发利用,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调整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通知中规定:从当年2月1日起,将焦煤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确定为每吨8元。
  2月7日,为了加快推进煤层气资源的抽采利用,鼓励清洁生产、节约生产和安全生产,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加快煤层气抽采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通知中规定:对于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所退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煤层气技术的研究和扩大再生产,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等。上述规定从当年1月1日起执行。
  5月23日,国务院发出通知,同意并印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方案中提出:继续运用调整出口退税、加征出口关税等措施,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清理和纠正各地在税费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抓紧制定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和环保产品(设备、技术)目录及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实行节能环保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及节能环保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等。
  7月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调整铅锌矿石等税目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通知中规定:从当年8月1日起,提高铅锌矿石、铜矿石和钨矿石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
  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修订以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同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从2008年4月起施行。该法中规定:国家对生产、使用列入本法规定的推广目录的需要支持的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实行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
  11月22日,国务院发出通知,同意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规划中提出:在资源税、消费税、进出口税改革中充分考虑环境保护要求,探索建立环境税收制度,运用税收杠杆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
  12月1日,为了加强耕地保护,国务院公布修改以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从2008年起施行。该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一是扩大了征税范围,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了纳税人的范围;二是大幅度地提高了税额标准,四档税额标准中有三档税额标准比过去提高了4倍,最高税额标准从每平方米10元提高到50元,并且可以按照规定加征;三是从严规定免税、减税项目;四是征收管理方面的规定更加严格。
  12月18日,国务院发出《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中提出:改革资源税制度,完善资源税计税依据等。
  六、就业、社会保障、民政、民族
  2007年2月25日,国务院公布《残疾人就业条例》。条例中规定:国家对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2月27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少数民族事业“十一五”规划》。规划中提出:继续执行扶持民族贸易、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和传统手工业品生产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制定和完善支持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6月9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印发《兴边富民行动“十一五”规划》。规划中提出:在进出口税收政策等方面制订改革措施,简化管理程序,进一步提高服务效率和便利化水平。对于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继续在税收等方面实行优惠政策。
  6月15日,经国务院批准,并商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同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在全国统一实行以下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一、对于安置残疾人的单位,由税务机关按照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者减征营业税。二、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可以按照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按照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者营业税减税收入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三、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上述规定从当年7月1日起施行,但是外商投资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规定从2008年起施行。
  7月10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意见中提出:国家对个人缴费和单位补助资金制定税收鼓励政策。
  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同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从2008年起施行。该法中规定: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
  10月12日,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新闻出版总署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事业扶持力度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认真执行现行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减轻少数民族文字出版发行单位的税收负担。
  七、金融、房地产
  2007年2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通知中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者市场价格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
  5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即日起将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税率从1‰提高到3‰。
  8月7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意见中提出: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
  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同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施行。7月20日,国务院公布《关于修改〈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决定》,从当年8月15日起施行。根据该决定,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减按5%的比例税率执行,减征幅度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八、其他重要税收制度和政策调整
  200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开始施行。主要改进之处在于统一了纳税人,调整了税目和减免税项目,适当提高了税额标准,加大了征管力度。2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即日起施行。
  7月26日,为公平税负,缓解制盐企业的经营困难,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通知中规定:从当年9月1日起,工业盐和食用盐的适用增值税税率由17%统一调整为13%。
  7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基金会等16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通知中规定:从当年1月1日起,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基金会、中国职工发展基金会等16家单位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8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恢复征税的通知》。通知中规定:从2007年起,对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8月30日,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完善核定征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通知中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行业从五类增加到七类,各行业的所得税负担率普遍有所降低。
  九、征收管理
  2007年1月13日,为了鼓励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布《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从当年3月1日起施行。暂行办法中规定: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经税务机关立案查实处理,并依法将税款收缴入库以后,根据本案检举时效、检举材料中提供的线索和证据详实程度、检举内容与查实内容相符程度以及收缴入库的税款数额,对本案检举人计发奖金,最高金额为10万元。
  3月7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反走私工作的通知》。通知中要求:海关等执法部门要加大办案力度,坚决查处偷逃税额巨大、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严重的重大走私犯罪案件。
  3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意见中提出:要依托金税、金关等管理系统,完善纳税人信用数据库,建立健全企业、个人偷逃骗税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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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虫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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