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中国税收制度与政策的重要调整
来源:优易学  2011-1-17 12:29:23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财会书店

2007年,为了继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扩大对外开放,加强宏观调控,促进外贸进出口,发展经济、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各项事业,合理开发和保护资源,扩大就业,增加城乡居民收入,保持社会稳定,中国在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方面采取了多项重要措施。 
  一、宏观政策和重大改革
  2007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肯定了2006年税收工作取得的成绩,并提出了对2007年税收工作的要求:继续实施稳健的财政政策;大力推进依法治税,强化税收征管;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综合运用价格、财税、信贷等经济手段,促进节能环保工作;完善资源税制度;落实建设用地税费制度;落实鼓励和支持自主创新的财税政策;实施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税、金融政策,积极支持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依法打击偷逃骗税等违法活动;完善金融、税收、技术创新等政策,改进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服务;推进财税体制改革,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定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方案和措施;完善财税、信贷、外汇、保险等政策措施,支持有实力、有信誉、有竞争力的各种所有制企业走出去。
  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同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区别不同情况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纳税。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和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以后的余额,税率为25%。企业当年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是最长不得超过5年。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收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地区的企业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非居民企业没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然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是取得的所得与其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20%的所得税,并且可以免税、减税。同年12月6日,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2月26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和《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优惠的通知》。
  3月1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意见中提出:从财税、信贷、土地和价格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促进服务业发展政策体系。
  4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编制的《生物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该规划中提出:实施有利于现代生物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4月1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和规范企业对外投资合作的意见》。意见中提出:积极研究鼓励和扶持“走出去”的财税政策,加强财税支持。
  5月11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2006年发出的《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若干意见》中在中部地区实行增值税转型的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确定的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该办法适用于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6个省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电力业、采掘业、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当年7月1日起施行。
  7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通知,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上半年经济形势和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的建议》。建议中提出:对一些高耗能、高排放和资源型产品要进一步提高或者加征出口暂定关税。加快实施资源税改革。全面落实和适时调整出口退税、进出口关税等政策。加快财税体制改革,建立健全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
  10月15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中国GCD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所作的报告中肯定了税收工作取得的成绩,提出了今后税收工作的任务:深化财税、金融等体制改革,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实行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扩大转移支付,强化税收调节,打破经营垄断,创造机会公平,整顿分配秩序,逐步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
  12月3日~5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会议上的讲话中肯定了2007年税收工作取得的成绩,提出了2008年税收工作的要求,包括深化税制改革,完善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
  二、进出口
  纵观2007年中国进出口税收政策,节约能源、保护资源和环境、满足国内需求的导向十分明显。
  1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降低进口税则中44个税目的税率(税率总水平降至9.8%,其中农产品15.2%,工业品8.95%),调整部分进口商品的从量税税率,进口税则普通税率和出口税则税率不变,调整部分税则税目,税目总数增至7734个(其中进口税则税目7646个),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政策。
  1月14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在国务院确定的对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有显著效果,对结构调整、产业升级、企业创新有积极带动作用的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内,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专项进口税收政策,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这些装备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和国内不能生产的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
  4月13日,为了适当控制钢材的出口,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调整钢材出口退税率的通知》。通知中规定:从当月15日起,取消83个税号的钢材的出口退税,同时将76个税号的钢材的出口退税率降为5%.
  5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海关总署发布公告,从当年6月~12月,对煤炭、燃料油等货物实行0~3%的进口暂定税率,对工程机械零件、照相机零件等货物实行2%~6%的进口暂定税率,对建筑材料、家用电器等货物实行6%~17%的进口暂定税率;对钢丝、烧镁等货物实行5%的出口暂定税率,对普碳钢条杆、天然石墨等货物实行10%的出口暂定税率,对焦炭、镍等货物实行15%的出口暂定税率。
  6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通知中规定:从当年7月1日起,取消濒危动物、植物及其制品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商品的出口退税;降低植物油,塑料、橡胶及其制品等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将花生果仁、油画等商品的出口退税改为出口免税。
  12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出《关于2008年关税实施方案的通知》。调整以后的最惠国进口关税平均税率为9.8%,税目总数增至7846个(其中进口税则税目7758个)。
  同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取消小麦等原粮及其制粉出口退税的通知》。
  三、农业和农村税费改革
  2007年1月2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意见中提出:扩大对畜牧业的财税支持。继续清理畜禽养殖和屠宰加工环节不合理税费,继续实行对饲料产品的优惠税收政策:“十一五”期间引进优良种畜禽、牧草种子继续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完善畜产品出口退税政策。
  5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
  8月14日,国家林业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出通知,印发《林业产业政策要点》。要点中提出:大力发展非公有制林业,在资源利用、资金和信贷支持、税费负担等方面一视同仁。
  四、科技、教育、文化、卫生
  2007年1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广播电视村村通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2007年~2009年,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可以免征营业税等。
  1月31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从当年2月1日起施行。该文件中规定:下列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在2010年年底以前,在合理数量范围以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科学技术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
  同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对科教用品进口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决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
  2月6日,为了继续支持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宣传文化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向科普单位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0%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等。上述规定从2006年起执行。
  2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从2006年起,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其此项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4月17日,为了继续推进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继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的通知》。
  5月18日,国务院发出通知,同意并转发教育部报送的《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纲要中提出: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积极鼓励企业、个人和社会团体对教育捐赠或者出资办学。
  8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从2008年~2010年,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自用和无偿或者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中规定:2008年~2010年,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自用和无偿或者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修订以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同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从2008年7月起施行。该法规定:国家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并制定产业、税收、金融、政府采购等政策,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持续稳定增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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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虫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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