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二)辅导:企业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来源:优易学  2011-12-11 10:42:54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财会书店
企业分立包括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简称分立企业),为其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其他财产。企业分立业务应按下列方法进行所得税处理:
  1.被分立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被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计算被分立资产的财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资产,在计税时可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 考试大为你加油
  2.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或其股东的交换价款中,除分立企业的股权以外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企业分立当事各方也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1)被分立企业可不确认分离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所得税。
  (2)被分立企业已分离资产相对应的纳税事项由接受资产的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的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离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接受分离资产的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3)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的成本,须以被分立企业的账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进行调整。
  3.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成本应以放弃的“旧股”的成本为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的“新股”成本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直接将“新股”总投资成本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离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整减低原持有的“旧股”的成本,再将调整减低的投资成本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例:2004年12月20日,甲公司资产总额8000万元,负债总额2000万元,股权总成本3000万元。甲公司将其总资产的20%分离转让给乙公司、15%转让给丙公司。与分离出去的资产相关的负债确定为甲公司负债总额的40%,该部分负债由乙i丙两公司相应承担。分立时,甲公司取得乙、丙公司股权的票面价值分别为1400万元和1000万元。试确定分立后甲公司原股权及新取得的股权的总成本。
  (1)甲公司分离出去的净资产额=8000×(20%+15%)一2000×40%=2000(万元)
  (2)甲公司分立时的全部净资产额=8000—2000=6000(万元)
  (3)分离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2000÷6000=1/3
  (4)原股权成本调整后=3000×(1—1/3)=2000(万元)
  取得的新股权成本=3000×1/3=lOOO(万元)
  上述所称公允价值是指独立企业之间按照公平交易原则和经营常规自愿进行资产交换和债务清偿的金额。
  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涉及的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选择按照上述第一条第(2)款和第二条第(2)款的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

责任编辑:虫虫

文章搜索:
 相关文章
热点资讯
热门课程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