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债转股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债转股原企业将货物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债转股企业应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2004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债转股新公司因停息而增加利润所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应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财政分享体制规定分别由中央与地方财政返还给债转股原企业,专项用于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债转股新公司股权,并相应增加债转股原企业的国家资本金。具体财政返还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人分享改革后有关所得税退库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32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管理公司对债转股企业股权回购事宜按财政部资产处理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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