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二)辅导: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范围、方法及管理
来源:优易学  2011-12-10 17:13:24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财会书店
1.允许实行加速折旧的企业或固定资产
  (1)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的机器设备; 青年人网伴你同行
  (2)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
  (3)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
  (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
  (5)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
  (6)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能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实行加速折旧的政策。
  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
  (I)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不允许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法,对符合上述加速折旧条件的固定资产,应采用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2)下列资产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为2年:
  ①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
  ②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
  (3)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最短折旧年限为3年。
  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审核管理
  (1)省一级税务机关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等情况,可对前述第1条第(1)和第(2)款进一步细化标准并适时调整。
  (2)企业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固定资产可在申报纳税时自主选择采用加速折旧的办法,同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检查,发现不符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条件的,应进行纳税调整。

责任编辑:虫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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