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所谓“国债利息收入”,不包括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收入。对城市商业银行取得的国库券收入按以下规定处理:
(1)城市商业银行直接向国家(一级市场)认购的国库券利息收入,可用于抵补以前年度的亏损,抵补以前年度亏损结余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2)城市商业银行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国库券所取得的收益,应计入当期损益,按规定缴
纳企业所得税。
(3)城市商业银行因办理国库券业务而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计人当期损益,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因办理此项业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宣传、会议、奖励、人员培训费等支出,可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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