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原企业所得税于1993年12月13日由国务院颁布法律予以设立,并于1994年1月1日起开征。由原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合并而成。 青年人网助你成功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30多年时间里,国家对国营企业实现的利润一直不征所得税,而实行利润上交的制度。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由国家拨给,发生的亏损由财政弥补。这种“统收统支”的分配制度,束缚了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对国营企业上缴利润制度进行了多次改革,先后试行过企业基金、利润留成、盈亏包干等制度。这些改革,对扩大企业自主权、搞活企业生产经营、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国家与国营企业分配制度中的积弊。为了趋顺国家与国营企业的分配关系,进一步扩大企业自主权,1983年,国务院决定在全国推行第一步“利改税”,即将国营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的形式改为征收所得税。1984年9月,在第二步“利改税’’的基础上,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标志着国家与国营企业的分配关系以法律的形式初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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