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不存在有计划的交易。这些条件所禁止的有计划交易指与合并全部现有普通股权益不一致的交易。这些条件包括:①合并后的企业并不直接或间接赎回或取得为实施合并而发行的全部或部分普通股。②合并后的企业并不受要为参与合并企业的前投东提供惠益的其他财务协议的约束,如由合并时所发行的普通股提供的贷款担保,这种担保事实上会取消普通的交换。③除了以前单独的企业正常经营过程中鼾资产、清理重复的设备或多余的生产能力以外,合并后的企业并不准备或计划在合并后两个内处置参与合并企业的相当部分发资产。
同时满足会计原则委员会上述12条的企业合并,不论其合并的法律形式如何,均可按权益结合法处理。
英国标准会计实务公告(SSAP)第23号指出,企业合并按权益结合处理,必须满足以下全部条件:(1)企业合并产生于向所有股份的持有者和全部有投票表决权股份的持有者出价,而这些股份并不已为出价公司(Offeror)所持有。(2)在出价之后,出价公司取得了所有各种股份(每种分别计算)不足20%,持有有被出价公司有投票表决权的股份不足20%。(4)为取得权益性资本所给予的全部代价(包括给予已经持有的股份)的公允价值的至少90%,要以权益性资本支付;为取得有投票表决权的非权益性资本所给予的全部代价(包括给予已经持有的股份)的公允价值的至少90%,要以权益性资本和/或有投票表决权的非权益性资本支付。
权益结合法下的信息披露 应披露以下有关信息:
(1)合并后企业应在财务报表中披露当期发生了按权益结合法处理的企业合并业务,在财务报表或其注释中要披露本期信息和前期重编报表的基础。
(2)合并后的企业应在合并当期的财务报表注释中揭示如下信息:①参与合并的其他企业的名称和简介,除非某一公司的名称被合并报企业沿用;②处理合并业务的会计方法,即权益结合法;③企业合并时发行股份发数额和简况;④以前独立的企业在企业合并完成前的期间被并入当年合并净收益的经营成果的详细情况;⑤为使合并后企业的会计处理保持一致而对参与合并企业的净资所作的调整性质,以及这一调整对以前独立的企业所报告的而现在又反映在比较财务报表中的净收益的影响。如果在合并之前独立的企业已用不同的方法记录了资产和负债,那么这一规定是适用的;⑥参与合并企业改变会计年度所引起的留存收益增减变动情况;⑦实施合并企业对前期报告的营业收入和净收益的调整。
(3)财务报表的注释应当披露在财务报表公开日之前已完成但在财务报表日尚未完成或在那一日之后开始实施的企业合并的影响。
责任编辑:张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