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沟通过程的充分性
第六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其与治理层之间的双向沟通是否足以实现审计目标。
第六十三条 如果注册会计师无法进行足够的沟通,就可能存在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沟通不充分对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影响,并寻求与治理层讨论这种情况。如果这种情况得不到解决,注册会计师应采取下列主要措施:
(一)根据审计范围受限的程度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就采取不同措施的后果征询法律意见;
(三)与治理结构中拥有更高权力的组织或人员沟通,或与监管机构等第三方沟通;
(四)解除业务约定。
第五章 记 录
第六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与治理层沟通的重大事项。
如果以被审计单位编制的纪要作为沟通的记录,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这些纪要恰当地记录了沟通的内容,并将其副本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第六十五条 如果根据业务环境不易识别适当的沟通人员,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记录识别治理结构中的适当沟通人员的过程。
第六十六条 如果治理层全部参与管理,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记录根据本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对沟通的充分性进行考虑的过程。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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