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获取审计证据时对抽样风险和非抽样风险的考虑
第九条 在获取审计证据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职业判断,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并设计进一步审计程序,以确保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第十条 抽样风险和非抽样风险可能影响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和检查风险的确定。
第十一条 抽样风险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样本得出的结论,与对总体全部项目实施与样本同样的审计程序得出的结论存在差异的可能性。
抽样风险分为下列两种类型:
(一)在实施控制测试时,注册会计师推断的控制有效性高于其实际有效性的风险;或在实施细节测试时,注册会计师推断某一重大错报不存在而实际上存在的风险。此类风险影响审计的效果,并可能导致注册会计师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二)在实施控制测试时,注册会计师推断的控制有效性低于其实际有效性的风险;或在实施细节测试时,注册会计师推断某一重大错报存在而实际上不存在的风险。此类风险影响审计的效率。
第十二条 非抽样风险是指由于某些与样本规模无关的因素而导致注册会计师得出错误结论的可能性。
注册会计师采用不适当的审计程序,或者误解审计证据而没有发现误差等,均可能导致非抽样风险。
在实施控制测试时,误差是指控制偏差;在实施细节测试时,误差是指错报。总误差用来表示偏差率或错报总额。
可容忍误差是指注册会计师可接受的总体中的最大误差。
第十三条 无论是控制测试还是细节测试,注册会计师都可以通过扩大样本规模降低抽样风险,通过对业务的指导、监督与复核降低非抽样风险。
第四章 选取测试项目以获取审计证据
第十四条 在设计审计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选取测试项目的适当方法。
注册会计师可以使用的方法,包括选取全部项目、选取特定项目和审计抽样。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单独或综合使用选取测试项目的方法,但所使用的方法应当能够有效地提供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实现审计程序的目标。
第十六条 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选取全部项目进行测试:
(一)总体由少量的大额项目构成;
(二)存在特别风险且其他方法未提供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三)由于信息系统自动执行的计算或其他程序具有重复性,对全部项目进行检查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对全部项目进行检查,通常更适用于细节测试。
第十七条 根据对被审计单位的了解、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以及所测试总体的特征等,注册会计师可以确定从总体中选取特定项目进行测试。
选取的特定项目可能包括:
(一)大额或关键项目;
(二)超过某一金额的全部项目;
(三)被用于获取某些信息的项目;
(四)被用于测试控制活动的项目。
根据判断选取特定项目,容易产生非抽样风险
责任编辑:八月骄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