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如果管理层采取特定措施的意图与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当就管理层的意图获取审计证据,并考虑管理层实施该意图的能力。
第十五条 针对管理层意图获取审计证据的范围属于职业判断,注册会计师实施的审计程序通常包括向管理层询问,并通过下列方式对管理层的答复予以印证:
(一)考虑管理层以前所述的对于资产和负债的意图的实际实施情况;
(二)复核包括预算、会议纪要等在内的书面计划和其他文件记录;
(三)考虑管理层选择特定措施的理由;
(四)考虑管理层在既定经济环境下实施特定措施的能力。
第十六条 如果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规定了可供选择的公允价值计量方法,或者对公允价值计量方法未作出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被审计单位是否根据具体情况采用适当的计量方法。
第十七条 在评价特定情况下采用的公允价值计量方法是否适当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职业判断。如果被审计单位从可供选择的方法中选用某一估值方法,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与管理层讨论,了解其选择该估值方法的理由,并考虑下列事项:
(一)如果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规定了选用估值方法的标准,管理层是否充分评价和恰当运用这些标准,以支持其选用的方法;
(二)根据被估值资产或负债的性质以及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采用的估值方法是否适当;
(三)根据被审计单位业务情况、行业状况和所处的环境,采用的估值方法是否适当。
第十八条 管理层可能已经确定不同的估值方法将导致公允价值计量结果存在重大差异。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被审计单位在确定公允价值的估值方法时如何调查产生这些差异的原因。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公允价值计量方法是否得到一贯运用。
第二十条 如果管理层选定了某种公允价值估值方法,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其是否得到一贯运用。如果得到一贯运用,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影响被审计单位的环境和情况可能发生的变化,或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要求的变更,以确定这种一贯性的运用是否仍然适当。
如果管理层变更了估值方法,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管理层是否能够充分说明变更后的估值方法提供了更为适当的计量基础,或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或其所处环境的变化能够支持其变更估值方法。
第四章 利用专家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是否需要利用专家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如果计划利用专家的工作,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证明专家的工作能够满足审计的需要,并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在计划利用专家的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专家对公允价值定义的理解和确定公允价值拟使用的方法,是否与管理层的理解和方法一致,是否与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一致。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专家使用的重大假设和估值方法,并基于对被审计单位情况的了解和实施其他审计程序的结果,考虑这些假设和估值方法是否适当、完整和合理。
第二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专家工作的结果作为审计证据的适当性。
第五章 针对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审计程序
第一节 总体要求
第二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评估的与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相关的认定的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第二十七条 由于公允价值计量可能相对简单,也可能非常复杂,注册会计师实施的审计程序在性质、时间和范围上可能存在很大差异。注册会计师实施的与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相关的实质性程序通常包括:
(一)测试管理层的重大假设、估值模型和基础数据;
(二)对公允价值进行独立估值,以印证其计量是否适当;
(三)考虑期后事项对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影响。
第二节 测试管理层的重大假设、估值模型和基础数据
第二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对管理层确定公允价值过程的可靠性的了解,是支持公允价值计量结果的重要因素,并影响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在针对管理层确定公允价值过程的可靠性获取审计证据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下列因素:
(一)管理层使用的假设是否合理;
(二)当使用模型进行公允价值计量时,模型是否适当;
(三)管理层是否使用了在当时能够合理获取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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