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初级经济法》预习辅导第一章(7)
来源:优易学  2011-10-27 17:19:34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财会书店
  (二)、仲裁的基本制度 
  1、协议仲裁。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一裁终局。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即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不予受理。
  (三)、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包括仲裁协会和仲裁委员会。
  1、仲裁协会
  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中国仲裁协会实行会员制。各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法定会员。
  2、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例题】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仲裁委员会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8年)
  A、仲裁委员会是行政机关
  B、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C、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
  D、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核仲裁委员会的性质和设立。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四)、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把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经济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的书面约定。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2、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1)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有仲裁事项;
  (3)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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