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初级经济法》预习辅导第一章(2)
来源:优易学  2011-10-27 17:17:36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财会书店
  二、法的形式和分类 
  1、法的形式。我国法的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宪法,至尽经过4次修改(1988、1993、1999、2004年);
  (2)法律(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
  ①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②其他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
  (3)行政法规(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5)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6)特别行政区法律;
  (7)行政规章
  ①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②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8)国际条约
  注意: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等非规范性文件不是法的形式之一。
  法的形式及制定机关表格
形式
制定机关
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法规
行政法规
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
省级、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
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及直属机构
地方政府规章
省级、较大市人民政府
国际条约、协定
国家之间
  【例题1】下列法的形式中,在我国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是( )。
  A、国际条约
  B、立法法
  C、宪法
  D、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答案:C
  【例题2】下列选项中那些不是我国法的主要形式包括( )。
  A、判例
  B、宪法
  C、法律
  D、裁定书
  答案:AD
  【例题3】在我国,法律是指由( )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和。
  A、国务院及各部委
  B、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
  C、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D、全国人大及省级人大
  答案:C
  2、法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作不同的分类。
  (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这是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所作的分类。
  (2)根本法和普通法
  这是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所作的分类。
  (3)实体法和程序法
  这是根据法的内容所作的分类。
  (4)一般法和特别法
  这是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所作的分类。
  (5)国际法和国内法
  这是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所作的分类。
  (6)公法和私法
  这种划分方法,始于古罗马法学家,在法学界中得到广泛应用。
  【例题1】下列对法所作的分类中,以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进行分类的是( )。(2008年)
  A、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B、根本法和普通法
  C、一般法和特别法
  D、实体法和程序法
  答案:C
  【例题2】在下列法的各项分类中,以法的创制形式和发布形式为标准进行分类的是( )。(2007年)
  A、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B、根本法和普通法
  C、实体法和程序法
  D、—般法和特别法
  答案:A

责任编辑:张瑶

文章搜索:
 相关文章
热点资讯
热门课程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