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固定资产 第二十条:
按《8-资产减值准则》处理,减值准备不得转回。
5-生物资产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进行检查,有确凿证据表明由于遭受自然灾害、病虫害、动物疫病侵袭或市场需求变化等原因,使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可变现净值或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或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生物资产跌价准备或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上述可变现净值和可收回金额,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 号——存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8 号——资产减值》确定。
*消耗性生物资产减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 号——存货》减值
*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得转回。—— 参照《4-固定资产》减值
*公益性生物资产不计提减值准备。
6—无形资产 第二十条:
按《8-资产减值准则》处理,减值准备不得转回。
15—建造合同
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的,应当将预计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
22-金融工具
1.摊余成本计量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短期应收款现值差异小,可不折现)
价值恢复,减值可转回,转回金额不得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的摊余成本。
2.成本法计量的:与按照类似金融工具当时市场收益率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
价值恢复,减值不可转回
3.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损失时,应先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因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转出,记入当期损益。
责任编辑:虫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