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9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重庆市2009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凡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已取得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均可申请初始注册。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超过1年以后申请的,须满足继续教育的要求。
二、注册条件:
1、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2、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达到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4、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5、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6、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7、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8、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注册程序:
初始注册采取网上申请的方式,并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提供相关的书面资料。
(一)网上申请
申请人登陆“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CCOST.COM)进入“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选择“初始注册”部份,严格按网上要求输入个人基本情况,同时将本人像片、身份证、职称证书、人事档案关系证明、执业资格证、毕业证、劳动合同证明、社保证明等原件扫描上传。
责任编辑:伊Ⅴ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