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网上增值服务(四)
来源:优易学  2011-7-29 10:29:43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建筑书店

 

 十、如何进行事故处理?

  1.施工单位的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处理

  事故处理是落实“四不放过”原则的核心环节。当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做好标识,排除险情,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伤员和财产,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事故现场是追溯判断发生事故原因和事故责任人责任的客观物质基础。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可以拍照或录像。

  (2)事故登记

  施工现场要建立安全事故登记表,作为安全事故档案,对发生事故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等级,负伤时间、伤害程度、负伤部位及情况、简要经过及原因记录归档。

  (3)事故分析记录

  施工现场要有安全事故分析记录,对发生轻伤、重伤、死亡、重大设备事故及未遂事故必须按“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分析,查出主要原因,分清责任,提出防范措施,应吸取的教训要记录清楚。

  (4)要坚持安全事故月报制度,若当月无事故也要报空表。

  2. 建设主管部门的事故处理

  (1)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人民政府对事故的批复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相关责任者实施行政处罚。处罚权限不属本级建设主管部门的,应当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附具有关证据材料)、结案批复、本级建设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建议等转送有权限的建设主管部门。

  (2)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因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导致事故发生的施工单位给予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对事故负有责任的相关单位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3)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给予罚款、停止执业或吊销其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十一、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相关法律责任如何规定?

  1.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违法行为

  根据《条例》规定,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包括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还包括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其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

  (2)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3)迟报或者漏报事故;

  (4)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5) 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6)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

  (7)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8)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

  (9)事故发生后逃匿;

  (10)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

  (11)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

  (12)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

  (13)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2.法律责任

  (1)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上述(1)~(3)条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上述(4)~(9)条违法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上述(1)、(3)、(4)、(8)、(10)条违法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上述(11)、(12)条违法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十二、建设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的内涵是什么?

  1. 信息指的是用口头的方式、书面的方式或电子的方式传输(传达、传递)的知识、新闻,或可靠的或不可靠的情报。声音、文字、数字和图像等都是信息表达的形式。建设工程项目的实施需要人力资源和物质资源,应认识到信息也是项目实施的重要资源之一。

  2. 信息管理指的是信息传输的合理的组织和控制。施工方在投标过程中、承包合同洽谈过程中、施工准备工作中、施工过程中、验收过程中,以及在保修期工作中形成大量的各种信息。这些信息不但在施工方内部各部门间流转,其中许多信息还必须提供给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业主方、设计方、相关的施工合作方和供货方等,还有许多有价值的信息应有序地保存,可供其他项目施工借鉴。上述过程包含了信息传输的过程,由谁(哪个工作岗位或工作部门等)、在何时、向谁(哪个项目主管和参与单位的工作岗位或工作部门等)、以什么方式、提供什么信息等属于信息传输的组织和控制,这就是信息管理的内涵。信息管理不能简单理解为仅对产生的信息进行归档和一般的信息领域的行政事务管理。为充分发挥信息资源的作用和提高信息管理的水平,施工单位和其项目管理部门都应设置专门的工作部门(或专门的人员)负责信息管理。

  3. 建设工程项目的信息管理是通过对各个系统、各项工作和各种数据的管理,使项目的信息能方便和有效地获取、存储(存档是存储的一项工作)、处理和交流。

  上述“各个系统”可视为与项目的决策、实施和运行有关的各系统,它可分为建设工程项目决策阶段管理子系统、实施阶段管理子系统和运行阶段管理子系统。其中实施阶段管理子系统又可分为业主方管理子系统、设计方管理子系统、施工方管理子系统和供货方管理子系统等。

  上述“各项工作”可视为与项目的决策、实施和运行有关的各项工作,如施工方管理子系统中的工作,包括安全管理、成本管理、进度管理、质量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施工现场管理等。

  上述“数据”并不仅指数字,在信息管理中,数据作为一个专门术语,它包括数字、文字、图像和声音。在施工方项目信息管理中,各种报表、成本分析的有关数字、进度分析的有关数字、质量分析的有关数字、各种来往的文件、设计图纸、施工摄影和摄像资料和录音资料等都属于信息管理中的数据的范畴。

  4. 建设工程项目的信息管理的目的旨在通过有效的项目信息传输的组织和控制为项目建设的增值服务

  5. 建设工程项目的信息包括在项目决策过程、实施过程(设计准备、设计、施工和物资采购过程等)和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信息,以及其他与项目建设有关的信息,它有多种分类方法。

  6. 据有关国际文献的资料统计:

  (1) 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其中三分之二与信息交流(信息沟通)的问题有关;

  (2) 建设工程项目10%~33%的费用增加与信息交流存在的问题有关;

  (3) 在大型建设工程项目中,信息交流的问题导致工程变更和工程实施的错误约占工程总成本的3%~5%.

  由此可见信息交流对项目实施影响之大。

  以上“信息交流(信息沟通)”的问题指的是一方没有及时, 或没有将另一方所需要的信息(如所需的信息的内容、针对性的信息和完整的信息),或没有将正确的信息传递给另一方。如设计变更没有及时通知施工方,而导致返工;如业主方没有将施工进度严重拖延的信息及时告知大型设备供货方,而设备供货方仍按原计划将设备运到施工现场,致使大型设备在现场无法存放和妥善保管;如施工已产生了重大质量问题的隐患,而没有及时向有关技术负责人及时汇报等。以上列举的问题都会不同程度地影响项目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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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伊Ⅴ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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