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网上增值服务(四)
来源:优易学  2011-7-29 10:29:43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建筑书店

 

六、生产安全事故按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如何分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其中100万元以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质[2007]25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的)。

  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原则是什么?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进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时,要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既要及时、准确地查明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使责任人受到追究;又要总结经验教训,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因此,施工项目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必须实施“四不放过”的原则:

  (1)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

  (2)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3)事故责任者未处理不放过;

  (4)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八、如何进行事故报告?

  根据《条例》和《若干意见》的要求,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1. 施工单位事故报告要求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受伤者或最先发现事故的人员应立即用最快的传递手段,将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事故原因等情况,向施工单位负责人报告;施工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2. 建设主管部门事故报告要求

  (1)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1)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及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2)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3)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本条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接到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2)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上述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时,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3.事故报告的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工程项目、有关单位名称;

  (2)事故的简要经过;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的初步原因;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6)事故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员;

  (7)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以及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九、如何进行事故调查?

  按照《条例》和《若干意见》的要求,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1.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指定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人员,会同企业工会、安全管理部门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

  2.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人民政府的授权或委托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履行下列职责:

  (1)核实事故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参与项目建设活动各方主体履行职责的情况;

  (2)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3)认定事故的性质,明确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在事故中的责任;

  (4)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5)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6)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3.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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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伊Ⅴ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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