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五章考点(28)
来源:优易学  2011-10-14 12:34:05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建筑书店
    ☆☆☆☆考点28: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在双方合同的履行中,双方都应当履行自己的债务,一方不履行或者有可能不履行时,另一方可以据此拒绝对方的履行要求。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同时履行。同时履行抗辩权包括: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的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也包括两种情况: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的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规定的,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顺序,合同成立后发生了这样的情况,即应当后履行合同一方财务状况恶化,应当先履行合同一方在对方未履行或者提供担保前有权拒绝先为履行。设立不安抗辩权的目的在于预防合同成立后,情况发生变化而损害合同另一方的利益。

责任编辑:xiao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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