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登记,对在国有土地使用权上设定的他项权利进行登记。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设定的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第六十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五条至第七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七条;
(五)《云南省土地登记条例》第二条、第四条;
(六)《土地登记办法》第三条;
(七)《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土地他项权利登记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十二条(同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十四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
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第七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
第三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第三十六条 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三十八条 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六)《云南省土地登记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七条 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在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抵押权人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办理土地抵押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土地他项权利申请书;(二)法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 (三)土地使用证、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权属证明;(四)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五)土地估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同一宗土地依法多次抵押时,以收到抵押登记申请的先后顺序办理抵押登记。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抵押合同的有关项目、内容发生变更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变更后的抵押合同或者补充合同等有关文件,申请变更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第二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土地,不得作为抵押财产进行处分。
第二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依法出租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证、租赁合同等资料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承租人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七)《土地登记办法》第三条(第三条 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申请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但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跨县级行政区域使用的土地,应当报土地所跨区域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别办理土地登记。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土地,按照《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执行);
(八)《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手续后十五日内,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登记手续,办理登记手续,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材料:(一)国有土地使用证;(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三)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合同;(四)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材料)。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登记。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一)申请登记的土地在昭阳区行政区域内;
(二)提供完整资料;
(三)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明;
(四)有合法的权属来源资料。
法律依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九条(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的登记事项提交下列材料:(一)土地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四)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五)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七)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如实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云南省土地登记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申请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土地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申请书;(二)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四)税费缴纳凭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齐备的土地申请资料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回执)。
五、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材料
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一)总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土地登记申请者的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1份)、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无营业执照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4.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1)建国以来各个时期政府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拨(划拨、出让、处置)土地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2)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等形式取得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除提交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协议书或证明外,还应提交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原始取得证明(原件1份);
(3)无任何手续占用土地,属1982年以前用地的,其权属证明为村民小组、居委会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用地证明(原件1份);1982年以后用地的权属来源证明为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文件(原件1份);
(4)其他权属来源证明文件资料。
5.土地附着物权属证明(复印件1份);
6.地籍调查表及指界通知书、法人委托书(原件各1份);
7.宗地图及界址点成果表(原件各2份)。
注: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初始登记时,登记机关对经审核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
(二)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1.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代表委托书(原件各1份)及其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4.地籍调查表及指界通知书、法人委托书(原件各1份);
5.宗地图和界址点成果表(原件各2份);
6.竣工验收报告(仅限于登记到期后换证的)(复印件1份);
7.《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原件1份);
8.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1份);
9.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1.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代表委托书(原件各1份)及其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4.地籍调查表及指界通知书、法人委托书(原件各1份);
5.宗地图和界址点成果表(原件各2份);
6.出让批准通知(原件1份);
7.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1份);
8.土地评估报告及备案表(原件各1份);
9.《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10.出让金缴纳凭证(复印件1份);
11.契税交纳凭证(原件1份);
12.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注:新增建设用地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应提供建设用地批文,以招标、挂牌和拍卖方式供地的应提供相应成交确认书。
(四)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1.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代表委托书(原件各1份)及其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4.地籍调查表及指界通知书、法人委托书(原件各1份);
5.宗地图和界址点成果表(原件各2份);
6.企业改制方案及批准文件(复印件1套);
7.用地批准通知书(原件1份);
8.作价出资(入股)合同(原件1份);
9.土地评估报告及备案表(原件各1份);
10.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11.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及批准文件(原件1套);
12.房屋所有权证或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复印件1份);
13.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五)国家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1.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代表委托书(原件各1份)及其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4.地籍调查表及指界通知书、法人委托书(原件各1份);
5.宗地图和界址点成果表(原件各2份);
6.国有土地租赁批准文件(原件1份);
7.用地批准通知书(原件1份);
8.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原件1份);
9.土地评估报告及备案表(原件各1份);
10.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11.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六)国家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1.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代表委托书(原件各1份)及其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4.地籍调查表及指界通知书、法人委托书(原件各1份);
5.宗地图和界址点成果表(原件各2份);
6.企业改制方案及批准文件(原件1套);
7.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及批准文件(原件1套);
8.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授权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9.土地评估报告及备案表(原件各1份);
10.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11.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七)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1.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原土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3.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代表委托书(原件各1份)及其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5.地籍调查表及指界通知书、法人委托书(原件各1份);
6.宗地图和界址点成果表(原件各2份);
7.土地转让批准文件(原件1份);
8.土地转让合同(原件1份);
9.《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1份);
10.地价评估报告(原件1份);
11.转让契税缴纳凭证(原件1份);
12.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八)企业改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1.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原土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3.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代表委托书(原件各1份)及其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5.地籍调查表及指界通知书、法人委托书(原件各1份);
6.宗地图和界址点成果表(原件各2份);
7.出让用地批准相关文件(原件1份);
8.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1份);
9.出让金缴纳凭证(复印件1份);
10.契税缴纳或减免凭证(原件1份);
11.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文件(原件1份);
12.土地评估报告及备案表(原件各1份);
13.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九)司法裁定后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1.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原土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3.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代表委托书(原件各1份)及其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5.地籍调查表及指界通知书、法人委托书(原件各1份);
6.宗地图和界址点成果表(原件各2份);
7.法院裁定书(属部分裁定的提供相应裁定范围的图件)(复印件1份);
8.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复印件1份);
9.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复印件1份);
10.契税缴纳凭证(原件1份);
11.属公开拍卖的还应提供拍卖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登记表、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备案表、省国土资源厅对拍卖机构的推荐通知书(复印件各1份);
12.属划拨土地的,应提交补办土地出让合同等资料(复印件各1份);
13.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十)国有土地使用权名称变更登记
1.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原土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3.已变更名称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代表委托书(原件各1份)及其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5.地籍调查表及指界通知书、法人委托书(原件各1份);
6.宗地图和界址点成果表(原件各2份);
9.名称变更书面情况说明(原件1份);
10. 如果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出具其同意更名的批复(复印件1份,验原件);
11.名称变更属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形式的,应提供加盖公司印章的章程(复印件1份);
12.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十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发生用途、界址等变更登记
1.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原土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3.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代表委托书(原件各1份)及其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5.地籍调查表及指界通知书、法人委托书(原件各1份);
6.宗地图和界址点成果表(原件各2份);
7.用途发生变更的,应提交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和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各1份);
8.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变更后重新签订的出让合同(原件1份)和出让金、契税缴纳凭证(复印件各1份);
9.宗地分割的,应符合有关宗地分割的要求,分别提供分割后的宗地图(复印件1份);
10.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十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登记
1.《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2.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书面申请(原件1份);
3.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文件依据或批文(原件1份);
4.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十三)国有土地证书换证审核
1.补发土地证书
(1)补发土地证书申请书(原件1份);
(2)在当地报刊上登载土地证书灭失的公告(原件1份);
(3)向原土地登记机关报失的书面材料(原件1份);
(4)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委托书(原件各1份)及其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6)地籍调查表及指界通知书、法人委托书(原件各1份);
(7)宗地图和界址点成果表(原件各2份)。
2.换发土地证书
(1)提交换发土地证书申请书和原土地证书(原件1份);
(2)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委托书(原件各1份)及其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4)地籍调查表及指界通知书、法人委托书(原件各1份);
(5)宗地图和界址点成果表(原件各2份)。
法律依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九条(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的登记事项提交下列材料:(一)土地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四)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五)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七)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如实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云南省土地登记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申请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土地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申请书;(二)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四)税费缴纳凭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齐备的土地申请资料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回执)。
土地他项权利登记
(一)国有土地抵押权设定登记
1.抵押双方共同填写的《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土地使用权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原件各1份);
3.《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4.抵押双方及其它相关利害人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5.地价评估报告(原件1份);
6.抵押双方及其它相关利害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各1份)、法人代表委托书(原件1份)及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7.土地使用权分割抵押时需提供双方同意签章的分割界线的宗地图(原件1份);
8.如地上有建筑物的,还需提供地上建筑物权属证明;
9.属股份公司的抵押还应提供其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或董事会决定;
10.属最高额抵押、承兑汇票、授信贷款等形式的,提供相应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11.以共有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证明;
12.以划拨土地抵押的,提交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价评估备案材料;
13.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国有土地抵押权变更登记
1.抵押双方共同填写的《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发生变更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原件各1份);
3.抵押双方的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或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
4.抵押双方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委托书(原件各1份)及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
5.《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原件);
6.如原抵押物(土地使用权)进行置换的,提供新抵押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7.如抵押面积或抵押金额发生变更的,提供相关变更依据及证明文件(原件1份);
10.权利人认可的地价评估报告(原件1份);
11.一宗地多次抵押的,提供对抵押贷款金额总和不超过该宗地及其地上建筑物价值的书面证明(原件);
12.如地上有建筑物的,还需提供地上建筑物权属证明;
13.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国有土地抵押权注销登记
1.抵押双方同意注销的书面证明及申请(原件各1份);
2.《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原件);
3.权利人出具还款证明(原件);
4.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抵押权延(展)期审核
1.双方书面的延(展)期申请(原件);
2.《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原件);
3.延(展)期的借款主合同(协议)书,其中要有证明原《抵押合同》有效的内容(原件);
4.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五)土地使用权出租权设定登记
1.《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2.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权属证明(复印件);
3.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
4.其他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九条(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的登记事项提交下列材料:(一)土地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四)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五)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七)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如实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云南省土地登记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十一条 申请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土地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申请书;(二)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四)税费缴纳凭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齐备的土地申请资料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回执。第二十七条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在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抵押权人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办理土地抵押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土地他项权利申请书;(二)法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三)土地使用证、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权属证明;(四)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五)土地估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同一宗土地依法多次抵押时,以收到抵押登记申请的先后顺序办理抵押登记。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抵押合同的有关项目、内容发生变更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变更后的抵押合同或者补充合同等有关文件,申请变更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第二十九条土地使用权依法出租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证、租赁合同等资料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承租人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六、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需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办理土地他项权利登记《土地他项权利申请书》,申请书可到昭通市国土资源局办证厅窗口领取。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受理机关
1.总登记由土地所在地的昭通市国土资源分局受理,按权限审批或上报审批;
2.初始、变更及其它登记由昭通市国土资源局或昭阳区分局按权限分别受理。
受理地点:
1.昭通市国土资源局办证厅。(地址:凤霞路烟厂活动中心南侧,电话:2228902)
2.昭通市国土资源局昭阳区分局。(地址:海楼路,电话: )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昭通市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昭通市国土资源局和昭阳区分局。
土地他项权利登记
昭通市国土资源局,或其委托的昭阳区分局。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办理程序
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受理――地籍调查――土地权属审核(总登记需进行公告)--土地登记审批――注册土地登记――窗口颁发土地证书。
经审查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书面决定。
土地他项权利登记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受理――审批――注册登记――窗口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经审查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书面决定。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办理时限
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因特殊情况在上述规定的时限内未能完成土地登记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时限,但出租、注销、其他变更登记延长不得超过原规定时间的一倍。
法律依据:《土地登记办法》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结土地登记审查手续。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十日)。
土地他项权利登记
自受理之日起,出租、抵押、注销登记为20个工作日;
因特殊情况在上述规定的时限内未能完成土地登记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时限,但不得超过原规定时间的一倍。
法律依据:《土地登记办法》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结土地登记审查手续。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十日)。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国有土地使用证》,有效期与土地使用权年限一致。
土地他项权利登记
《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法律依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土地抵押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的,除设定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直接注销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法律效力
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国有土地使用证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唯一、合法、有效的法律凭证。
土地他项权利登记
依法办理的抵押权登记受法律保护,土地使用权抵押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实现抵押权时,抵押权人享有对抵押土地的优先受偿权。
依法办理的地役权等其他土地权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受法律保护。
十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收费
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1.土地证书工本费,精装证书20元/每本,简装证书5元/每本;
2.登记费计收标准,初始登记和设定登记按照5~40000元/宗;变更登记按照每宗地的土地使用面积每平方米0.10元(人民币)计算。一宗地面积不满500平方米的,按照500平方米计收;超过1000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减半计收。
法律依据:《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第93号;云计价格(2001)1125号《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发生的土地登记,受让人、出租、 抵押人、继承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登记费。登记费计收标准,按每宗地的土地使用面积每平方米0.10元(人民币)计算。一宗地面积不满500平方米的,按照500平方米计收;超过一万平方米的,超过部分减半计收)。
土地他项权利登记
1.土地证书工本费按云计价格(2001)1125号文件,精装证书20元/每本,简装证书5元/每本;
2.土地登记费计收标准,按每宗地的土地使用面积每平方米0.10元(人民币)计算。一宗地面积不满500平方米的,按照500平方米计收;超过一万平方米的,超过部分减半计收。
法律依据:《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第93号;《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同上)。
十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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